擔保期限怎麼約定有哪些?
一、擔保期限怎麼約定有哪些?
當事人約定擔保期限應當採取書面形式,約定的保證期間不得早於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債權人應當在保證期間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保證期間屆滿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條
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
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二、保證期間約定的最長時限
半年,即六個月。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六百九十二條規定,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
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三、保證期間的基本概念
保證期間就是指保證合同當事人的約定或依法律推定在主債務履行期屆滿後,保證人能夠容許債權人主張權利的最長期限。在保證期間中,債權人應當向債務人提起訴訟或仲裁(在一般保證中)或向保證人(在連帶保證中)主張權利。逾此期限,債權人未提起上述主張的,保證人則不承擔保證責任。可見,保證期間經過構成債權人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擔保權利消滅的法律後果。
以上主要講述了擔保期限的約定還有保證期間的基本概念、約定準則、最長時限。雙方當事人在保證期間要繼續承擔合同中相應的責任,做好本分,這樣保證期間的存在才具有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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