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公司無限連帶責任什麼意思?
一、合夥公司無限連帶責任什麼意思?
合夥人對合夥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是合夥企業最基本的法律特徵,也是合夥企業與有限責任公司的根本區別。雖然通過本法規定的程序,使合夥企業獲得相對獨立的法律地位,但它仍沒有像法人企業那樣形成完全人格化的主體。合夥人共同經營管理合夥企業仍然是合夥的一般原則,合夥人對合夥企業擁有較大的共同控制權。因此,合夥人對合夥企業承擔責任的方式上也不像公司股東那樣僅以其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無限連帶責任,是指每個合夥人對於合夥債務都負有全部清償的義務,而合夥的債權人也有權向合夥人中的任何一人或數人要求其清償債務的一部分或全部。
二、無限連帶責任是怎樣規定的?
合夥制中的無限連帶責任:無限連帶責任是指每個合夥人對於合夥債務都負有全部清償的義務,而合夥的債權人也有權向合夥人中的任何一人或數人要求其清償債務的一部分或全部。擔保人有履行債務的義務,同時在履行債務後有追償的權利。
也可以這麼説無限連帶責任,是指投資人除承擔企業債務分到自己名下的份額外,還需對企業其他投資人名下的債務份額承擔連帶性義務,即其他投資人名下的債務份額自己有義務代其償還債務份額。
無限連帶責任是和其他連帶責任人共同,以自己的全部財產對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連帶責任則是在一定的財產範圍內,比如登記的出資數量限度以內,和其他連帶責任人共同承擔責任。可見其主要區別在於,是否以個人全部財產來承擔責任。目前我國法律不承認有限連帶責任,但是以個人全部財產償還債務的應為債務人保留基本生活費用。
無限連帶責任是指在合夥企業中,每個合夥人對於合夥債務,都具有全部清償的責任。合夥企業中的債權人有權向和任意一個合夥人,要求其清償全部債務或部分債務。若簽訂合同時有擔保人,擔保人需要承擔債務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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