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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合同中的擔保人怎麼取消擔保?

一、擔保合同中的擔保人怎麼取消擔保

擔保合同中的擔保人怎麼取消擔保?

擔保合同中的擔保人無法取消擔保,只要主合同具有法律效力,擔保人必須承擔擔保責任。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條規定:“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只有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才能確定為無效,擔保人才可以不承擔擔保責任,只要主合同具有法律效力,擔保人必須按照擔保合同的約定,對債權人承擔擔保責任,擔保責任無法取消的。

二、擔保合同的擔保方式

擔保合同具有以下方式:

1、保證,保證是合同雙方當事人以外的第三方向合同關係中的債權方保證合同關係中的債務方全部或部分履行合同債務的擔保方式。

2、抵押,抵押,是指抵押人和債權人以書面形式訂立約定,不轉移抵押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3、質押,質押是債務人或第三人向債權人移轉某項財產的佔有,並由後者掌握該項財產,以作為前者履行某種支付金錢或履約責任的擔保。

4、留置,留置,指在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合同中,債權人按照約定佔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法留置該財產,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5、定金,定金是指當事人雙方為了保證債務的履行,約定由當事人方先行支付給對方一定數額的貨幣作為擔保,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定金合同要採用書面形式,並在合同中約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生效。

雙方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債權人要求債務人提供擔保的,應當簽訂擔保合同,擔保合同簽訂後,只要主合同具有法律效力,擔保合同也具有法律效力,擔保人必須按照擔保合同的約定,對方債權人承擔擔保責任,主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才能無效,擔保人的擔保才能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