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債務人財產進行擔保的債權能申報執行嗎
抵押擔保1.24W
有財產擔保的債權人在債務人被宣告破產後對債務人的擔保財產享有別除權。在此情況下,有財產擔保的債權人行使別除權是否以在法定期限內進行申報為前提,在理論界和司法實務界存在兩種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有財產擔保的債權人不依破產程序而行使權利,自然也就不必申報債權,一種觀點認為有財產擔保的債權也須在法定期限內申報,否則不能優先受償。《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第九條第二款規定債權人應當在收到通知後一個月內,未收到通知的債權人應當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申報債權,説明債權的數額和有無財產擔保,並且提交有關證明材料。逾期未申報債權的,視為自動放棄債權。
因此有財產擔保的債權也須在法定期限內申報,否則不能優先受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第九條第二款
債權人應當在收到通知後一個月內,未收到通知的債權人應當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申報債權,説明債權的數額和有無財產擔保,並且提交有關證明材料。逾期未申報債權的,視為自動放棄債權。
因此有財產擔保的債權也須在法定期限內申報,否則不能優先受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第九條第二款
債權人應當在收到通知後一個月內,未收到通知的債權人應當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申報債權,説明債權的數額和有無財產擔保,並且提交有關證明材料。逾期未申報債權的,視為自動放棄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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