浮動抵押和最高抵押的區別有哪些?
(一)、定義不同
動產浮動抵押權是經當事人書面協議,企業、個體工商户、農業生產經營者可以將現有的以及將有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抵押,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實現抵押權時的動產優先受償。
最高額抵押權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對一定期間內將要連續發生的債權提供擔保財產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有權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就該擔保財產優先受償。
(二)、效力範圍不同
動產浮動抵押效力範圍僅為抵押權的對抗要件,即動產抵押的生效採意思主義。即,動產浮動抵押的抵押權生效要件為合同生效(形成合意),若未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最高額抵押權效力範圍為所擔保的債權在抵押權設立時並沒有確定具體的數額,只是確定了最高額和一定期間。在最高額抵押權沒有確定時,債權額得隨時增減變動,即使債權一度為零,也不因此影響最高額抵押權的效力,其仍對之後發生的債權發生效力。
(三)、特徵不同
浮動抵押的基本特徵:
1、抵押標的物為實現抵押權時抵押人的全部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等動產;
2、抵押標的物“不特定”。設定浮動抵押,不必就各項抵押財產進行公示,也無須製作財產目錄清單,甚至無須確定抵押財產的範圍。
僅須在浮動抵押合同中明示將“現在所有的和將來所有的全部財產”設定抵押的意旨,並在企業法人登記機關進行登記即可,一直到抵押權執行之時,抵押標的物始終處於“不特定”狀態;
3、鑑於浮動抵押權的標的物處於“不特定”狀態,浮動抵押權的實行不能採用普通抵押權的實行方法,而應由浮動抵押權人向法院提出申請,由法院發佈查封抵押人總財產的公告,同時指定財產管理人負責管理抵押人總財產,並適用公司破產程序或清產還債的程序;
4、鑑於浮動抵押的標的物為抵押人的全部財產,浮動抵押權的實行無論適用公司破產程序或者清產還債程序,其結果都必然導致抵押人公司法人資格的消滅。
綜合上面所説的,浮動抵押和最高抵押是屬於兩種不同的抵押方式,一般不同的抵押方式所存在的抵押情形就會不同,對於最高抵押可以是動產也可以是不動產,而對於浮動抵押只能是不動產,所以,在處理時就需要結合實際情況來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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