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押權可以轉讓嗎,質押權轉讓協議的內容有哪些
一、質押權可以轉讓嗎
質押主要指的是債務人或第三人將自己的動產移交給收債人佔有,將該動產作為借取債務的擔保物品,如果欠債一方不履行債務,收債人有權依法就該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百零七條規定,抵押權不得與債權分離而單獨轉讓或者作為其他債權的擔保。債權轉讓的,擔保該債權的抵押權一併轉讓,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因此主債權轉讓後質押權轉讓協議才會有效。
二、質押權轉讓協議的主要內容
(一)擔保的主債權種類與數額
被擔保的是金錢債權、特定物給付債權還是種類物給付債權等等。被擔保主債權的數額,是指主債權以金錢來衡量的數量。質權從屬於所擔保的債權。當事人可以為將來的債權設定質權,也可以在設定債權時設定質權,但實現質權時必須要有主債權的存在。質權隨主債權的轉移而轉移,不能與主債權分離而單獨轉讓。質權隨主債權的消滅而消滅。
(二)質押物情況
質權所對應質押物的具體情況,例如名稱、數量、質量與現狀。名稱是要説明用於質押的貨品為何物。為避免於返還或實現質權時,就質押物的狀況發生爭議,當事人應當在質押合同中具體明確質押物的狀況。
(三)約定權利與義務的轉讓
出讓方和債務人之間的原借款合同中甲方 所享有的所有權益,受讓方均應享有,包括但不限於本金、逾期還款違約金、利息、實現債權的費用等權益。
(四)質押物移交的時間
當出讓人將質押物移交於受讓人佔有時,該合同才算生效。若質押合同不記載貨品移交的時間或者記載得不明確,則質押合同雖已成立,但若出讓人遲遲不移交貨品,則該合同沒有生效。
(五)當事人約定的其他事項
出讓人與受讓人還可以在質押合同中記載其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只要不違反強制性法律規範和公序良谷,均對雙方當事人產生約束力。
以上就是本站小編對對質押權轉讓協議主要內容的歸納。質押權轉讓協議與主債權存在密不可分的聯繫,所以在簽訂合同時一定要注意相關的格式和內容,而且簽訂前需要提供相關的證明材料,嚴格遵守條約的內容,防止該協議沒有法律效力。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濮陽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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