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條上寫有抵押物的不還錢能直接佔有嗎?
借條上寫有抵押物的若是債務人不還錢不能直接佔有,只有由法院來處置抵押物,具體的處理《民法典》之中有較為詳細的規定:
根據《民法典》(2021.01.01生效)
第四百零一條 抵押權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前,與抵押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財產優先受償。
第四百一十條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協議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其他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協議。
抵押權人與抵押人未就抵押權實現方式達成協議的,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抵押財產。
抵押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
第四百一十三條 抵押財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後,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二、借條上寫有抵押物的債權人可以通過以下方式追償
在債務人不還款或無力還款,抵押擔保合同又無效的情況下,不代表債權人沒有其它辦法追回借款。常見的追款方式如下:
1、債權人委託律師到法院起訴債務人,通過法律措施追款。出借雙方的借款合同,不會因為抵押合同無效而受到影響的,債權人依然可以向法院起訴債務人,要求還本付息,且勝訴後,還可以拿着已生效判決書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通過法院強制拍賣、變賣債務人的財產來受償。
2、抵押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存在過錯的,也需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二分之一。儘管擔抵押擔保合同無效,但只要債權人有證據證明擔保人存在過錯的。也可以要求擔保人承擔相應的清償責任,至多可以要求擔保人清償債務人現有欠款的二分之一;協商不成的,也可以到法院起訴擔保人追償。
債務關係在建立時,債務人可能會為了借到更多的錢,故而會選擇將房屋或者是車輛等進行抵押。對於此類有抵押物的債權關係,在債務的償還期限屆滿時,若是對方沒有能力還錢的,法院可能會按照流程拍賣抵押物,此時債務人可以優先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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