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運輸合同的賠償項目
人身權利是每個人最重要的權利之一,包括健康權、自由權等,這些權利都受到法律的保護,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他人的人身權利。侵權行為屬於一種對他人造成損失的違法行為,而人身侵權就是對他人身體造成一定傷害的一種侵權行為,我國對於人身侵權有相關的法律規定,對於造成人身侵權的行為人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受害人進行賠償,也要及時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對“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的理解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條規定:“交通肇事後逃逸”,是指行為人具有本解釋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和第二款第至項規定的情形之一,在發生交通肇事後,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認定“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應當把握以下幾點:
1、已經構成交通肇事罪。解釋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和第二款第至項規定的情形均是已經構成交通肇事罪的情形,“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是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加重情節,如果行為人本身不構成交通肇事罪,則談不上加重處罰了。
2、行為人必須明知發生了交通事故,觸犯了刑律。如果行為人不知道發生交通肇事而繼續行駛駛離了現場的,則不能適用本情節加重處罰。
3、行為人的逃跑行為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之所以被作為加重處罰情節,就是因為行為人在明知道發生交通事故後,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離了事故現場,根本不顧及受害者的傷亡情況,主觀惡性較重。在司法實踐中,行為人在發生交通事故後,如果不是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是為了搶救受害人,駕駛運輸工具運送受害人到醫院進行搶救,並等候司法機關的處理,則不能認定為“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
交通肇事可以説是從交通事故中演變而來的,若交通事故的發生就是因為駕駛人員有嚴重違規行為,同時事故也造成了重大人員傷亡或者嚴重財產損失的話,那麼認定構成交通肇事罪的可能性就會很大。而對於此罪一般是給予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處罰,具有逃逸情節的,起刑點則為3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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