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醫療事故有哪些特徵
一、醫療事故有哪些特徵
1、醫療事故的行為主體與責任主體是同一的,即醫療單位。法律要求法律主體應當為自己的過錯行為承擔法律責任,從形式上看,醫療事故是由某一(些)醫務人員(廣義)的行為造成的,但事實上,從實際發生的法律關係上看,醫患之間的關係是醫療單位與患者之間的關係,而不是醫務人員與患者之間的關係,醫務人員只是作為法人的一部分來為患者服務,即某一個主體的行為與法人內部其他個體的行為構成一整體為患者服務,所以醫務人員的行為是法人行為的組成部分,本質上應視為法人行為。
2、醫療事故是因過失引起的。不能將醫療事故簡單地理解成醫療與事故的簡單相加,即認為凡在醫療過程中發生的事故都是醫療事故。
3、醫療事故是因醫療單位所提供的醫療服務造成的。醫療事故是法律事實,它不僅指某一行為的結果,而且也包括行為本身,所以醫療事故可能發生在接受醫療服務的過程中,也可能發生在該過程之後。
4、醫療事故是指發生嚴重不良後果的醫療事件。醫療事故是否要以發生嚴重不良後果為條件,在理論界和司法實踐中爭議很大,認為應當以發生嚴重不良後果為條件。其中理由已在本文第一部分詳細闡明。
5、醫療事故是法律事實,它的上位概念是醫療事件。醫療事故不僅包括有過錯的醫療行為,而且包括因此發生的損害後果。
二、醫療事故追究刑事責任是情況有哪些
以下三種情況,由司法機關對直接責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發生醫療事故或事件後,丟失、塗改、隱匿、偽造、銷燬病案和有關資料,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
2、醫務人員由於極端不負責任,致使病員死亡,情節惡劣已構成犯罪的;
3、藉口醫療單位發生醫療事故尋釁滋事,擾亂醫療工作正常秩序,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
《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 醫務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份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據本條之規定,醫療責任事故罪是指醫務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蔌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行為。本罪的主體是醫務人員。這裏的醫務人員是指獲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診療人員及護理人員。1987年6月29日國務院發佈的《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第2條規定,“醫療事故是指在診療護理工作中,因醫務人員診療護理過失,直接造成病員死亡、殘廢、組織器官損傷導致功能障礙的。”該《辦法》第5條規定:“醫療事故分責任事故和技術事故。責任事故是指醫務人員因違反規章制度、診療護理常規等失職行為所致的事故;技術事故是指醫務人員因技術過失所致的事故。”
醫療事故發生在醫療活動中,即依法取得執業許可或者執業資格的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在其合法的醫療活動中發生的事故。醫療機構或醫務人員的行為必須違反了醫療衞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同時,也因此給患者人身造成了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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