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機構的過錯責任的含義是什麼?
一、醫療機構的過錯責任的含義是什麼?
構成醫療損害責任,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必須具備醫療過錯要件。在訴訟中,醫療過錯如何證明,以及何方承擔舉證責任,在理論上和實踐中分歧意見較大。醫療損害責任中的主觀過錯要件表現為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診療護理中的故意或者過失。醫療過錯主要是過失。
我國作了明確規定:“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其中關於“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的規定,就是對醫療過錯的明確規定。
醫療過錯具有以下法律特點:
第一,醫療過錯的主體是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
第二,醫療過錯是主觀要件而不是客觀要件。
第三,醫療過錯的認定通常採用客觀標準。通常是以醫療衞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等對於醫療機構注意義務的規定為標準,或者以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盡的告知、保密等法定義務為標準,或者依照管理規範和管理職責為標準,只要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未履行或者違反這些義務,就被認為是有過失。儘管如此,仍不排除在認定醫療過錯上的主觀標準的適用。
第四,醫療過錯分為醫療技術過錯、醫療倫理過錯和醫療管理過錯,分別採取不同標準。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承擔高度注意義務。通常認為,確定這一高度注意義務的標準,就是當時的醫療水平。在醫療倫理損害責任,醫療過錯則是違反告知、保密以及其他注意義務,其標準是醫療良知和醫療倫理,而不是技術規範。在醫療管理損害責任,醫療過錯是違反管理規範和管理職責的不注意心理狀態。
二、醫療損害責任的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是什麼意思?
醫療損害責任的過錯主要表現為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的過失,但也包括故意。
醫療損害責任中的故意,是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已經預見違法診療行為的結果,仍然希望它發生或者聽任它發生,比如故意泄露患者隱私、故意實施不必要檢查、故意實行過度醫療等。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負有的注意義務,都必須是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甚至是高於該注意義務的高度注意義務的標準,違反者即為有過失。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盡到的義務諸如告知義務、救助義務、與當時的診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為患者保密義務、填寫和保管病歷資料義務,等等。
這些義務都屬於高度注意義務,要求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實施診療行為時極盡謹慎、勤勉義務,盡力避免損害發生。違反這一注意義務就構成過失。是否盡到了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即是否有過失,應當依客觀標準判斷。這個客觀標準,就是醫療衞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特別是醫療衞生管理的部門規章、診療護理規範,是判斷醫療過錯的基本依據。只要違反了這些規章和規範的規定,就認為其有過失。
綜上所述,在司法實踐中,應當着重於認定醫務人員的過錯若是醫務人員具有故意或者過失的,醫療機構即具有選任、管理、監督的過失,如果主張醫療機構有其他過錯的,應當予以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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