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醫療事故責任劃分?
在寵物醫療的糾紛中,通常涉及寵物主人的舉證責任和寵物醫療機構的賠償責任。
在我國,目前,寵物的獨立法律地位尚未得到承認,但被認為是寵物主人的財產。因此,圍繞寵物產生的糾紛,往往按照“財產損害糾紛”、“加工承攬合同糾紛”等訴訟案由來進行處理。
在涉及寵物醫療的糾紛中,舉證責任的劃分和賠償責任的界定往往存在爭議。在司法實踐中,如果寵物主人認為寵物醫療機構有過錯的話,常常不得不自己收集證據。寵物醫療是一個相當專業的領域,寵物的主人通常沒有相應的知識和判斷,因此,在寵物醫療糾紛中,寵物的主人往往處於被動狀態。
寵物主人非常幸運,寵物醫院直接承認了這起醫療事故,它等於免除了業主的舉證責任。因此,在這種情況下,唯一的問題是經濟責任的劃分。這裏需要明確指出的是,有醫療事故和一定程度的過失,它不一定導致經濟賠償的全部責任。考慮到醫療行業的特殊性,除非有可能證明寵物醫院有重大過失或意圖,一般法院裁定經濟賠償責任的比例不得過高。
在這種情況下,寵物主人需要做的第一件事就是修復證據。既然寵物醫院承認這是一個醫療事故,它需要記錄它所承認的事實,最好是能夠簽署備忘錄或以其他形式記錄,並由其簽字。
其次,寵物主人需要準備自己財產損失的證明。比如,買寵物時的發票,寵物的醫療費用發票,其他合理的寵物治療賬單等等。如果最終談判未能通過,法院將首先根據各種票據確認寵物主人的財產損失。
寵物醫院收治醫療事故責任的比例確定。但在法庭上,我們一般建議當事人調解。現在街上都有調解委員會,畜牧局作為獸醫的主管部門,一般都願意規範動物醫療糾紛,因此,訴訟並非是寵物醫療的唯一解決途徑。
目前國內的寵物數量逐年增多,為寵物服務的能力,提供醫療用品的能力仍然處於初始狀態的兩個或三線城市,這個病例屬於常規手術,不應該發生醫療事故。寵物醫院的選擇也需要引起寵物主人的注意。如果醫院的年數、醫生的年數等等,如果發生醫療事故,醫院和醫院之間需要良好的溝通,所有信息和成本表的詳細記錄都有詳細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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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解析:(一)提起上訴必須是享有上訴權或可以依法行使上訴權的人。民事和經濟糾紛案件的原告、被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有權提起上訴。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如果在一審判決中確認其承擔義務的,也有權提起上訴。不服民事和經濟糾紛判決的上訴期限為15天;不服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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