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行醫醫療事故需要哪些證據?
一、非法行醫醫療事故需要哪些證據?
非法行醫屬於刑事犯罪,那麼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規定,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1、物證;
2、書證;
3、證人證言;
4、被害人陳述;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6、鑑定意見;
7、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8、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二、非法行醫的種類
1、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就從事醫療衞生技術服務是典型的非法行醫行為。
有的醫療機構擅自開展未經核准或需專項許可、特殊許可的科目,如:醫學美容科、婦產科醫學影像科等,屬於非法行醫範疇。醫療機構出租、承包和出借《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從事醫療技術服務的,是明顯的非法行醫行為。
3、使用非衞生技術人員從事衞生技術服務工作
衞生技術人員必須在自己執業註冊的專業內從事醫療服務才為合法。醫療機構使用衞生技術人員從事本專業以外診療活動的如牙科醫生從事婦科診療等,按非衞生技術人員處理。其所從事的診療行為當然就屬於非法。另外,使用剛畢業尚未取得衞生技術人員資質的人員獨立從事衞生技術服務工作也屬非法行醫行為。
4、從事特定專業醫療活動未取得相應資質
某些特殊診療活動,如計劃生育、放射治療等,國家規定必須進行專業的考試取得特定的專業執業資格證書才能從事這些特殊診療活動,如“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上崗證”、“美容主診醫師資格證書”、“醫學影像專業醫師執業證書”等。無相應醫學專業資質證書上崗從事特定專業醫療活動就屬非法行醫行為。
5、未經執業註冊或在非執業註冊地點從事醫療衞生技術服務
對於取得醫師資格但未經醫師註冊取得執業證書從事醫師執業活動的人員,當屬非法行醫行為。
6、其他情況
執業醫師變換執業場所未辦理變更註冊執業,特別是到無執業主體的場所執業、藥店坐堂行醫等場所執業,亦屬非法行醫行為。
非法行醫包括很多種類,非法行醫如果發生了醫療事故,是屬於刑事犯罪的過程,需要按照實際的情況進行取證還有訴訟,非法行醫包括沒有註冊執業證書從事醫療衞生技術服務,使用非衞生技術人員從事衞生技術服務工作,從事特定專業醫療活動未取得相應資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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