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醫院誤診延誤病情如何賠償?
一、因為醫院誤診延誤病情如何賠償?
因為醫院誤診延誤病情的賠償包含:醫療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費、陪護費、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交通費、住宿費、精神撫慰金,還可能會被追究刑事責任。具體賠償金額可由當事人家屬根據相關證據向當地法院起訴,法院依據醫患雙方提供的證據裁定。醫務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從實踐看,醫療活動中的過失主要表現如下:
1、醫療機構的過失表現。
(1)醫院管理混亂、規章制度不健全;
(2)醫療設備陳舊、缺乏維護;
(3)缺乏基本醫療護理條件;
(4)對疑難病症未認真組織會診,草率結論等。
2、醫務人員的過失表現。
(1)誤診。
(2)不負責任,違反規程;
(3)對病史採集、病員檢查處理漫不經心,草率馬虎;
(4)擅離職守,延誤診治或搶救;
(5)遇到不能勝任的技術操作,既無請示,也不請人幫助,一味蠻幹;
(6)擅自做無指徵有禁忌的手術和檢查等。
醫療過失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一)行為的違法性;
(二)主觀上存在過錯;
(三)有損害結果發生;
(四)違法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有因果關係。
三、醫療過錯認定要求包括哪些?
1、醫療事故的主體是合法的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
2、必須是發生在診療護理工作中,也包括為此服務的後勤和管理,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違反了醫療衞生管理法律、法規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
3、醫療事故的直接行為人在診療護理中存在主觀過失;
4、患者存在人身損害後果,即“死亡、殘廢、組織器官損傷導致功能障礙的”,不及此程度,不能認定為醫療事故;
5、醫療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如果在發生多因一果的情況下,必須具體分析各自原因與作用,慎重判定。
人民法院在最這種醫療事故的問題進行責任的人定時將會判斷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存在過失的行為,如果醫療機構確實存在主觀上的失誤的,人民法院就可以認定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行為具有過失行為,並需要對病人造成的延誤進行相應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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