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機構應當提供什麼資料
1、住院患者的病程記錄、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會診意見、上級醫師查房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
2、住院患者的住院日誌、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
3、搶救急危患者,在規定時間內補記的病歷資料原件;
4、封存保留的輸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藥物等實物,或者依法具有檢驗資格的檢驗機構對這些物品、實物作出的檢驗報告;
5、與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有關的其他材料。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二十八條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應當自受理醫療事故技術鑑定之日起5日內通知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提交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所需的材料。當事人應當自收到醫學會的通知之日起10日內提交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材料、書面陳述及答辯。醫療機構提交的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材料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記錄、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會診意見、上級醫師查房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二)住院患者的住院志、體温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三)搶救急危患者,在規定時間內補記的病歷資料原件;(四)封存保留的輸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藥物等實物,或者依法具有檢驗資格的檢驗機構對這些物品、實物作出的檢驗報告;(五)與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有關的其他材料。在醫療機構建有病歷檔案的門診、急診患者,其病歷資料由醫療機構提供;沒有在醫療機構建立病歷檔案的,由患者提供。醫患雙方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提交相關材料。醫療機構無正當理由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如實提供相關材料,導致醫療事故技術鑑定不能進行的,應當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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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責任險意義是什麼?
一、醫療責任險意義是什麼?1.發展醫責險是分散醫療執業風險,減輕賠償壓力的需要首先在醫療行為中,由於醫療技術的限制、疾病譜的不可預測性和患者體質的差異性,醫療事故或醫療意外經常發生;其次,患者方經常對當前醫療科技允許範圍內得以了結果難以接受;再次,隨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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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現醫療事故,和醫院打官司流程有什麼?
一、出現醫療事故,和醫院打官司流程有什麼?患者與醫院打官司,要先收集醫院存在過錯行為的證據,再去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提交起訴狀,法院決定立案的,會告知雙方開庭的時間,地點。打官司的具體流程如下:1、第一時間到醫院封存病歷,防止被修改。涉及器械的話,也需要封存。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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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醫療事故如何對待處理?
律師解析:1.醫療糾紛發生後,當事科室負責人及當事人應積極做好解釋工作,以利糾紛及時解決。當患者或家屬不能理解或接受時,當事人可以自願填寫醫療糾紛處理委託書,科主任簽署意見,委託醫療機構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處理。2.醫療機構負責醫療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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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不屬於醫療過錯
一、哪些情形不屬於醫療過錯《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於醫療事故:(一)在緊急情況下為搶救垂危患者生命而採取緊急醫學措施造成不良後果的;(二)在醫療活動中由於患者病情異常或者患者體質特殊而發生醫療意外的;(三)在現有醫學科學技術條件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