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當提供法律援助可以拒絕提供嗎?
一、應當提供法律援助可以拒絕提供嗎?
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擅自終止法律援助案件的,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1個月以上3個月以下停止執業的處罰。”但是,這並不表明法律援助中途不能停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條例》
第二十三條規定,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法律援助機構經審查核實的,應當終止該項法律援助:
(一)受援人的經濟收入狀況發生變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
(二)案件終止審理或者已被撤銷的;
(三)受援人又自行委託律師或者其他代理人的;
(四)受援人要求終止法律援助的。
二、法律援助收費嗎?
如果收費的由司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1個月以上3個月以下停止執業的處罰。還可以並處所收財物價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法律援助機構收到結案材料後,應當向指派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師支付法律援助辦案補貼,補貼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參與法律援助機構辦理各類法律援助案件的平均成本等因素核定,並可以根據需要調整。
三、法律援助的途徑有哪些?
1、法院指定
法院指定主要是指在刑事案件中為被告人指定辯護人,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1)公訴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為其指定辯護人。
(2)被告人為盲、聾、啞和未成年人的,如果沒有指定辯護人,法院應當為其指定辯護律師;其他殘疾人和老年人為被告而因經濟困難無力聘請律師的,法院可以為其指定辯護律師。
(3)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託辯護人的,法院應當為其指定辯護律師。
(4)法院認為案情重大,需要進行辯護的,法院也應當為被告人指定辯護人。
2、向法律援助機構或司法行政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向法律援助機構或者司法行政機構申請法律援助,必須由單位或居民委、鄉村出具特別困難的書面證明,如果申請事由合理,受理機構應當在收到當事人書面申請的20天之內予以答覆。當事人如果對不予援助的決定有異議,可以要求重新審議一次。如果法律援助機構同意提供法律援助,當事人、法律援助機構、承擔法律援助的律師三方需要簽訂法律援助協議書,以確定各自的權利和義務。
有上述可以得知,需求法律援助的途徑有2個,既可以由法院指定,也可以自己向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
綜合上面所説的,法律援助是針對於經濟比較困難或者是死刑犯沒有辯護律師可以申請的對象,如果符合條件而拒絕提供的,那麼這種行為是會受到法律的處罰,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需要結合實際情況來,應當提供的是一定要保障到公民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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