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醫療事故糾紛的解決方法有哪些?
一、山西醫療事故糾紛的解決方法有哪些?
1、和解
所謂和解是沒有第三方介入,雙方當事人自己協商談判,對各自訴訟權利和實體權利的處分。可分是訴訟前或訴訟中和解。如果是訴訟中和解的,應由原告申請撤訴,經法院裁定撤訴後結束訴訟,雙方當事人再達成和解協議。由於和解協議不具有強制執行力,所以對雙方的約束力很弱。實際生活中,當事人和解後反悔而訴訟的比較常見。
2、調解
調解是指在衞生行政機關、第三方法人或自然人,或着在法院的主持下,對當事人之間的醫療糾紛進行裁決的活動,分為訴訟外調解和訴訟中調解。訴訟外調解除仲裁機構製作的調解書對當事人有約束力外,其他機構或個人主持下達成調節協議而形成的調解書,均無約束力。當事人反悔,可向人民法院起訴,情況與和解相似。訴訟中調解則是發生在訴訟過程中,在法院主持下進行的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並簽收調解書的,調解書即生效,雙方不能上訴,訴訟結束,調解書具有執行力。
3、訴訟
民事訴訟是在案件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與下經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查明事實、適用法律,對醫療糾紛進行裁決的活動。因為醫療糾紛案件的事實查證和責任認定通常需要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或司法鑑定,個別案例還需要屍體解剖檢驗,而這些工作都是一審時需要完成的,所以一審至關重要。一審判決不利,二審或再審的難度極大。
二、醫療事故糾紛處理程序有哪些
1、醫療事故報告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發生或發現醫療事故後,應立即按規定程序逐級上報。
2、收集、保管好醫療事故相關原始資料,防止塗改、偽造和銷燬。
3、由醫療事故鑑定組對醫療事故進行調查如果在調查病人死因時,遇有不能確定病人死因或對病人死因有異議時,應當在病人死亡後48小時內進行屍檢。
4、對醫療事故的責任人進行查處,對受害者及其家屬進行經濟補償。
三、醫療事故構成要件有哪些?
醫療事故構成要件有:
(1)醫療事故的主體是合法的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
(2)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違反了醫療衞生管理法律、法規;
(3)醫療事故的直接行為人在診療護理中存在主觀過失;
(4)患者存在人身損害後果;
(5)醫療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發生醫療事故時,醫院方面應該積極進行處理,患者方面應該保持冷靜,這樣才能儘快使醫療事故糾紛得到很好的解決。如果醫院以及患者雙方無法進行和平的協商調解,也不接受第三方衞生行政部門的調解,那麼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提交相關證據內容,由法院進行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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