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醫療事故後,怎麼處理?
很多患者在醫療糾紛出現後,首先都會要求賠償。那麼。醫療事故出現後究竟應該怎麼辦?怎麼處理才能最有利的維護自身權益?怎麼才能儘快解決糾紛?
1、儘快封存複製病歷
病歷是醫療事故中最核心的證據,醫療事故的協商、訴訟、行政解決,主要是圍繞着病歷進行的,病歷是由醫療機構書寫並保存的,發生醫療事故,如果不盡快封存複製病歷,那麼被醫院更改、隱匿、偽造幾乎是必然的。
複製病歷是法律賦予患者的權利,這種權利不須附帶如何條件,不要被醫院的各種理由所迷惑,比如有的醫院可能以患者沒有出院、欠費等為藉口,拒絕、拖延患者複製病歷,此時需要據理力爭,必要時向醫院所在地的衞生行政部門投訴。
在複製病歷的問題上,部分患者存在一些錯誤的認識,他們認為,我還需要在醫院治療,擔心複製病歷之後影響醫院對自己的治療,顯然這種擔心是沒有必要的,醫院是個公共場所,治療措施一般需要經過許多環節,由多人進行,沒有哪個醫務人員會冒如此大的風險在您的治療上“偷工減料”,相反,由於您採取了行動,會使醫務人員在治療上更為關注。另外一些患者認為,反正複製封存也晚了,病歷肯定被醫院改動了,複製封存沒有什麼意義了,這種想法顯然也不可取,總體來説,病歷是很複雜的醫療文件,短時間改得天衣無縫是不太容易的,所以為了避免院方進一步修改,避免遭受更大的損失,不能因為晚了而不去複製病歷。
2、注意收集其他證據
在與院方進行交涉過程中,儘可能錄音;注意留存病房其他病友的聯繫方式,關鍵時候他們是可以作為證人的。
3、及時封存檢驗有疑問的輸液、輸血、注射、藥物。
部分醫療事故與輸液、輸血、注射、藥物有關,比如説輸錯藥、例如把硫酸鎂當成碳酸氫鈉給病人輸注,造成呼吸肌麻痺死亡的。不及時對這些材料採取封存檢驗的措施,將使關鍵證據永久喪失,無法再次取得,造成不可彌補的損失。
4、不要拒絕院方屍檢的建議。
對稱存在患者死亡的醫療事故,如果醫方已經建議做屍檢,那麼家屬應該積極配合。《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十八條明確規定:拒絕或者拖延屍檢,超過規定時間,影響對死因判定的,由拒絕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擔責任。 所以如果患方拒絕,如果影響對死因的判定,需承擔不利的後果。
5、專業律師及時介入
本站小編提醒您,醫療事故涉及醫學和法律兩大專業領域,極為複雜,如果沒有專業律師的介入,患者在與將處於極為不利的地位。這方面有許多慘痛的教訓。比如有的患者在做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之後,由於缺乏專業知識,致使鑑定結果對患方極為不利,但是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缺乏一個明確的類似訴訟的救濟程序,更改鑑定結論的可能性很小,患方只能無奈接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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