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罪的構成是什麼?
在實踐中,我們正確認定醫療事故罪的關鍵,就是好好把握住醫療事故罪的犯罪構成。那麼,醫療事故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有哪些呢?我國刑法對此是如何規定的?下面,本站小編馬上為你做具體介紹。
《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的規定,醫療事故罪,是指醫務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員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員身體健康的行為。
一、客體要件
醫療事故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即就診人的生命健康權利和醫療單位的正常管理活動。犯罪對象是生命健康安全正遭受病魔侵害的病人。
二、客觀要件
醫療事故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嚴重不負責任,致使就診人員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其身體健康的行為。
所謂嚴重不負責任,是指醫務人員在診療護理工作中違反規章制度和診療護理常規,是構成醫療事故罪的必要條件之一。嚴重不負責任的行為方式既可以是作為,如醫療人員錯誤的診斷病情、開錯處方、藥師配錯藥等;也可以是不作為,如醫務人員對危重病人不及時搶救或工作中擅離職守,致使病人得不到及時救治等。
危害結果的大小是衡量違法行為社會危害性的大小和區分罪與非罪的客觀標準,構成本罪在客觀上必須要求發生了病人重傷或死亡的結果。嚴重損害身體健康是指是指造成就診人嚴重殘疾或者嚴重功能障礙的。由於對這一問題的理解直接涉及罪與非罪的界限,目前尚無準確規定,因此,應由有關司法機關儘快作出司法解釋為宜。
醫務人員嚴重不負責任的行為,與就診人死亡或身體健康嚴重受損的結果之間,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係。這種因果關係,是在危害結果發生時使行為人負刑事責任的必要條件。
三、主體要件
根據《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的規定,醫療事故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醫務人員。本罪的主體同醫療事故的主體是一致的。即除了要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以外,還必須是在醫療機構中從事診療、救治、擔任護理工作的醫師、藥師和護士以及經國家主管部門批准開業的個體診所的行醫人員。
其他不具有行醫資格的人非法行醫造成就診人員死亡或身體嚴重損害的,不能以本罪論處。
四、主觀要件
醫療事故罪的主觀方面是過失。所謂過失,是指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心理態度。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過失分為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於自信的過失。
(一)醫療事故罪的疏忽大意的過失
醫療事故罪的疏忽大意的過失,是指醫務人員應當預見到自己違反規章制度或診療護理常規的行為,可能造成就診人死亡或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後果,但由於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以致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
(二)醫療事故罪的過於自信過失
醫療事故罪的過於自信過失,是指醫務人員已經預見到自己違反規章制度或診療護理常規的行為,可能發生就診人死亡或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後果,但輕信能夠避免,以致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狀態。
以上就是我們本站關於醫療事故罪的犯罪構成有哪些所做的詳細解答。在實踐中,當行為人的行為符合以上四個方面時則應認定它的行為構成了醫療事故罪,應當受到我國《刑法》的處罰,即被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你對認定醫療事故罪還有其他疑惑,建議你儘早諮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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