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糾紛訴訟費用是多少
一、醫療事故糾紛訴訟費用
訴訟費需要根據起訴的數額確定。
法律依據:《訴訟費交納辦法》
第十三條 案件受理費分別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一)財產案件根據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額,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計交納:
1、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
2、超過1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2.5%交納;
3、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照2%交納;
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
5、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
6、超過10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照0.9%交納;
7、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0.8%交納;
8、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7%交納;
9、超過1000萬元至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6%交納;
10、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二、醫療糾紛訴訟費繳納的減、免、緩
按照我國新出台的《訴訟費繳納辦法》,患者及其家屬在立案的時候,可以只按照全部訴訟費的一半收取;如果案件可以在三個月內按照簡易程序審結的,則不再收取另一半訴訟費;如果案件不能夠通過簡易程序在三個月內審結的,則法院會按照法律規定,將把案件程序由簡易程序轉變為普通程序,並要求原告方補交另一半訴訟費。但是,在醫療糾紛訴訟實踐中,常常看到由於醫療訴訟的技術專業性,往往需要“鑑定”(包括了醫療事故鑑定和司法鑑定),其訴訟程序的時間往往要超過三個月,甚至超過普通程序的六個月,因此,在立案時,有的法院要求繳納全部訴訟費用,有的法院要求繳納一半訴訟費。所以,患者及其家屬在準備立案時應當準確計算訴訟費用,並且建議帶足訴訟費,以免由於沒有按時繳納訴訟費而沒有立上案,或者按照撤訴處理。
新出台的訴訟費繳納辦法,充分考慮到醫療糾紛患者及其家屬的經濟條件,因此,在該規定的中部,特別規定了醫療糾紛是可以申請“訴訟費繳納減交、免交、緩交”的情況。所以,如果患者及其家屬在訴訟前確實存在經濟困難,不能夠立案的,可以在立案的同時申請減免、緩繳訴訟費用。
同時要説明的是,該申請手續是比較多的。往往需要患者及其家屬所在居住地的居民委員會、街道辦事處、村委會或者當地民政部門近期開出的,證明患者及其家屬經濟困難、沒有經濟來源的證明;同時需要由上述部門,或者相關單位、部門開具的,證明患者及其家屬確實需要法律救助的“救助函”。通常情況下,立案的法官是沒有權利直接決定“減免、緩繳”的,往往需要受理案件的法官所在的法庭(民一庭,民二庭等等)的庭長,或者該法院的院長決定。因此,案件可以已經收下了,訴訟費暫時還沒有繳納,但是,是否減免,是否最終受理,在立案當時是不確定的。由於各個地方對於“生活困難”的標準,“法律援助”標準要求不同;對於需要提交的申請材料不同,因此,具體的事宜建議患者及其家屬在立案前向立案法官諮詢。
醫療事故糾紛訴訟費用是多少要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來區分,一般情況下,訴訟費用由敗訴一方承擔。訴訟費在提出訴訟的時候,由原告方先行墊付。因為患者在治療的過程中已經花費不少,所以相關的政策允許患者在起訴時只預交一半的訴訟費,如果患者確實經濟方面有很大的困難,可以申請減免、緩交訴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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