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如何處理
一、依法處理醫療糾紛
1、區分是否為醫療事故。
2、依靠衞生行政部門協助處理。
3、按法律程序處理。
4、關於醫療糾紛的經濟賠償。
原則:事實為依據,法律為準繩,病歷為證據。
依據:專家會診結論,即:有錯則賠償,無措則勸導。
標準:參照法律標準,專家集體決定,採取攻心策略,達到少賠目的。
談判方式:法律標準、堅持原則、感情投入、模糊協商、利我價位、適度賠償。談判技巧:心平氣和,堅持原則。
處理程序:專家會診-專家反饋-雙方協商-鑑定-訴訟
合法途徑:協商-調節-鑑定-民事訴訟
二、醫療糾紛發生後的處理方法
1、把握好處理醫療糾紛的主動性,不躲避接待,不迴避矛盾,組織相關部門接待處理。遵循“小、慎、快”的原則:
“小”:就是努力將事態程度控制在最小,將知曉範圍控制在最小,將傷害程度控制在最小。
“慎”:就是處理糾紛要謹慎,説話要謹慎,表態要謹慎,留有餘地,不許願,不承諾。
“快”:就是要果斷、及時,儘快與患方接觸,在最短的時間內妥善處理好,把握主動性和有利時機。既不能久拖不決,又不能急於求成。
2、依法做好醫療糾紛處理工作發生醫療缺陷、隱患、糾紛或醫療事故處理程序:
①層層報告:當事人→科主任→協調辦公室→院領導;
②封存病歷:封存病歷資料,嚴禁塗改、偽造、隱匿和銷燬;
③封存實物:疑似輸液、輸血、注射、藥物引起不良後果的,也及時對實物進行封存;
④調查接待:協調辦公室接到報告後,迅速調查、核實,將調查結果及時向醫務部和院領報導報告,並向病及家屬通報、做好解釋、勸導工作;
⑤討論處理:組織專家進行討論分析,提出初步處理意見,及時向患方反饋。堅持有理有節原則,既理解患方的感情,又不放棄原則。
3、控制好“對話”局面原則:保持冷靜,把握進程,巧妙應對,適當妥協。妥協不是出賣原則,而是在戰略制勝前提下的戰術妥協。具體為:遇尖刻,忌立即反駁;主動時,忌貪圖“全勝”;不能盛氣凌人,出語傷人。
戰術上要做到:它進我退、它燥我穩、它退我攻、它疲我勝;推出去、拉回來、談的攏、操勝券。效果上要達到:讓對方在不失顏面的情形中放棄初衷,心悦誠服的接受我方意見。最終目的:向我靠攏
三、協商解決醫療糾紛的原則
解決糾紛有4種途徑,但大部分是醫患雙方協商解決,可以説,醫患協商是解決醫療糾紛的主要方式。
1、醫療糾紛協商的前提
(1)、醫患雙方均有協商的意願;
(2)、醫患雙方在各項條款上均達成一致意見。
2、合法協商的條件
(1)、患方合法主體:一是患者本人或其授權代理人;二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三是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患者的監護人;四是死者的合法繼承人;
(2)醫方合法主體:建立醫患關係的醫療機構或其法人;
(3)協議為雙方自願,不得有欺詐、脅迫等行為;
(4)協議條款不違背我國法律。
3、無效的協商協議
(1)患方簽約的主體不合法:如患者本人為18週歲以上的成人,但協議由其父母簽署,且患者不予認可的,則協議無效;
(2)醫方簽約的主體不合法:如協議為醫師個人簽署;
(3)有脅迫、欺詐行為:如醫療機構法人在被脅迫的情況下籤署的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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