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哪些情況不予受理醫療事故鑑定
1、當事人一方直接向醫學會提出鑑定申請的;
醫療事故鑑定的申請要求雙方達成合意,共同提交醫學會申請,僅有一方申請是不予受理的。
2、醫療事故爭議涉及多個醫療機構,其中一所醫療機構所在地的醫學會已經受理的;
如果交由不同的醫療機構處理,很有可能會出現不同的結論,並且浪費醫療資源,所以醫療事故鑑定如果一方醫療機構已經受理了,其他的醫療機構就不應該再受理。
3、醫療事故爭議已經由人民法院調解達成協議或判決的;
醫療事故的爭議已經解決,再做醫療事故的鑑定已經沒有法律上的意義。醫療事故鑑定的本着解決雙方的法律責任問題,現在雙方已經協商調解解決了,所以就不必再進行醫療事故鑑定了。
4、當事人已經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
當事人已經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會導致鑑定程序終止,但是如果是人民法院自行委託的除外。
5、非法行醫造成患者身體健康損害的除外;
構成非法行醫的行為很有可能觸犯了刑法,不再是民事糾紛,非法行醫者很有可能會被公訴機關起訴。該種情況就應由公訴機關進行處理。
6、衞生部規定的其他情形。
對於不符合受理條件的,醫學會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説明理由。
二、申請醫療事故技術鑑定什麼材料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應當自受理醫療事故技術鑑定之日起5日內通知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提交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所需的材料。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醫學會的通知之日起10日內提交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材料、書面陳述及答辯。醫療機構提交的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材料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記錄、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會診意見、上級醫師查房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
(二)住院患者的住院志、體温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
(三)搶救急危患者,在規定時間內補記的病歷資料原件;
(四)封存保留的輸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藥物等實物,或者依法具有檢驗資格的檢驗機構對這些物品、實物作出的檢驗報告;
(五)與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有關的其他材料。
在醫療機構建有病歷檔案的門診、急診患者,其病歷資料由醫療機構提供;沒有在醫療機構建立病歷檔案的,由患者提供。
醫患雙方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提交相關材料。醫療機構無正當理由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如實提供相關材料,導致醫療事故技術鑑定不能進行的,應當承擔責任。
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身體健康受到損害之日起1年內,可以向衞生行政部門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據此,醫療事故鑑定的時效為一年,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損害結果發生後一年。如果患者死亡的,為死亡後一年內應當提出鑑定申請;如損害結果在多年後發現,自發現後起算一年,但超過20年的法院將不保護,鑑定亦沒有實質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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