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賠償訴訟時效是多久
一、醫療事故賠償訴訟時效是多久
醫療損害責任糾紛的訴訟時效為一年,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時間的確定。
(一)從保護受害人的利益出發,在確定訴訟時效的起算時間時,應當儘可能地不適用“應當知道”的標準進行推定,而更多地適用“知道”的標糊行認定。
(二)起算時間要考慮專業因素。許多損害發生的原因,難以為普通患者所能瞭解,有些藥品的毒副作用所造成的損害,要經過數年時間才能清楚,因此,應當考慮除專業人員以外,其他人不易瞭解損害發生的原因。在這種情況下,訴訟時效的起算就有其特殊性。
二、醫療事故賠償標準
第一步,鑑定醫療事故。
第二步,由醫學會給出醫療事故鑑定報告。
第三步,根據《條例》規定的11項標準計算的醫療事故賠償基數。
第四步,計算賠償總額。計算公式為:賠償總額=上述11項所加總額×醫療過失行為責任程度的賠償比例。
第五步,保險公司或醫療機構根據確定的賠償總額給予賠付。
法律依據
《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不願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衞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四十七條規定,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的,應當製作協議書。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和醫療事故的原因、雙方當事人共同認定的醫療事故等級以及協商確定的賠償數額等,並由雙方當事人在協議書上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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