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與醫療事故相同點和不同點有哪些?
1、相同點是兩者發生的主體都是醫療人員與患者之間,發生的主體前提還是離不開醫療人員,它們兩者是包含關係,有了醫療事故才會有醫療糾紛,所有醫療糾紛是包含醫療事故。
2、不同點是:
1)概念和內容不一樣;醫療糾紛是指發生在醫療衞生、預防保健、等具有合法資質的醫療企事業法人或機構中,一方認為另一方在提供醫療服務或履行義務時存在過失,造成實際損害後果,應當承擔責任,但雙方(或多方)當事人對所爭議事實認識不同、相互爭執、各執己見的情形。
定義滿足4個要件:
①特定在醫療服務領域;
② 當事人都是合法民事主體;
③爭議事實是過失行為;
④過錯責任處於待定狀態。
此概念涵蓋了有過失和無過失的所有情形,體現了醫療糾紛概念的外延和內涵,排除了發生在醫療行業的其他糾紛,如工程建設合同糾紛、醫療設備和藥品買賣合同糾紛、人事仲裁、勞動糾紛等。
醫療事故是指經醫療單位具有資格的衞生技術人員在診療過程中,由於過失而造成患者的人身損害後果的。
醫療事故構成要件有:
(1)醫療事故的主體是合法的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
(2)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違反了醫療衞生管理法律、法規;
(3)醫療事故的直接行為人在診療護理中存在主觀過失;
(4)患者存在人身損害後果;
(5)醫療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既衞生部制定由國務院批准的關於《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所指的: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衞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兩者明顯的區別在於危害性不同,前者是包括醫療事故以外的輕微損害,甚至是無損害。如因誤診、漏診而延長了病人的診療護理時間,或因無效手術等給患者增加了精神痛苦和診療護理費用,亦或因患者及家屬對醫務人員診治的後果產生了誤會等,均可以引起醫療糾紛;而醫療事故的特點必須是給患者造成了法定的危害結果才能構成。
2)、兩者性質和危害性上不一樣
醫療糾紛可分為:醫療事故、醫療差錯、醫療意外(或稱醫療誤會)三類。醫療差錯是指,凡在診療、護理工作中,由於責任心不強,粗心大意,不按規章制度和醫療常規辦事,出現一般性錯誤,對患者產生直接或間接的不良影響,但未達到《條例》所規定的事故規定標準的,稱為醫療差錯。醫療意外主要是指因醫學科學技術水平所限,或因患者特異體質而出現難以預料和防範的不良後果的。因沒有醫療過失行為而意外發生的不良後果的,由於病人或其家屬缺乏醫療知識,對突然發生的意外誤認為是醫務人員的責任造成的,此類糾紛同樣需要進行司法鑑定,以消除患者及其家屬的錯誤認識,解除糾紛。沒有也不負法律責任。
3)、有關法律、法規對兩者的提法上也不同
一個是“糾紛”,一個是“事故”
綜上所述,醫療糾紛與醫療事故,兩者之間存在相同點和不同點,相同的是發生的主體都是醫療人員和患者,不同的是它們的涵義、內容、性質、危害性,還有法律法規對兩者的提法也是不一樣的,要區分好兩者,有了醫療事故才會有醫療糾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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