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規定發生醫療事故糾紛時封存的病例由誰保管
一、根據規定發生醫療事故糾紛時封存的病例由誰保管?
發生醫療事故糾紛時封存的病例由醫療機構保管。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十六條發生醫療事故爭議時,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上級醫師查房記錄、會診意見、病程記錄應當在醫患雙方在場的情況下封存和啟封。封存的病歷資料可以是複印件,由醫療機構保管。
第十七條疑似輸液、輸血、注射、藥物等引起不良後果的,醫患雙方應當共同對現場實物進行封存和啟封,封存的現場實物由醫療機構保管;需要檢驗的,應當由雙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檢驗資格的檢驗機構進行檢驗;雙方無法共同指定時,由衞生行政部門指定。
疑似輸血引起不良後果,需要對血液進行封存保留的,醫療機構應當通知提供該血液的採供血機構派員到場。
第十八條患者死亡,醫患雙方當事人不能確定死因或者對死因有異議的,應當在患者死亡後48小時內進行屍檢;具備屍體凍存條件的,可以延長至7日。屍檢應當經死者近親屬同意並簽字。
屍檢應當由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資格的機構和病理解剖專業技術人員進行。承擔屍檢任務的機構和病理解剖專業技術人員有進行屍檢的義務。
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可以請法醫病理學人員參加屍檢,也可以委派代表觀察屍檢過程。拒絕或者拖延屍檢,超過規定時間,影響對死因判定的,由拒絕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擔責任。
第十九條患者在醫療機構內死亡的,屍體應當立即移放太平間。死者屍體存放時間一般不得超過2周。逾期不處理的屍體,經醫療機構所在地衞生行政部門批准,並報經同級公安部門備案後,由醫療機構按照規定進行處理。
二、患者有權複製病例資料嗎?
患者有權複製病例資料。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十條患者有權複印或者複製其門診病歷、住院志、體温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以及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病歷資料。
患者依照前款規定要求複印或者複製病歷資料的,醫療機構應當提供複印或者複製服務並在複印或者複製的病歷資料上加蓋證明印記。複印或者複製病歷資料時,應當有患者在場。
醫療機構應患者的要求,為其複印或者複製病歷資料,可以按照規定收取工本費。具體收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衞生行政部門規定。
綜上所述,正因為封存的病歷由醫療機構保管,所以在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或者起訴的時候,病歷應當由醫療機構提供,這時候適用於舉證責任倒置,院方不能提供患者病歷的,推定院方有責任。
-
醫療事故的糾紛舉證原則是什麼?
一、醫療事故的糾紛舉證原則是什麼?醫療事故的糾紛舉證原則,是堅持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
-
醫療糾紛協商處理方法有哪些,內容是什麼?
一、醫療糾紛協商處理方法有哪些,內容是什麼?醫療糾紛協商處理方法的具體內容是:醫患雙方直接或通過醫院所在地縣市區級“醫療糾紛調解委員會”協商調解;申請衞生行政部門處理;向法院提起訴訟三種途徑。“醫療糾紛調解委員會”組織是我們國家司法體系的一個特色,...
-
醫療事故是什麼糾紛,怎麼區分?
一、醫療事故是什麼糾紛,怎麼區分?屬於民事糾紛,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衞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確定是否為醫療事故目前需要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才能認定。醫療糾...
-
醫療事故糾紛處理方式有哪些?
一、醫療事故糾紛處理方式有哪些?1、醫患雙方自行協商解決。《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第11條規定:“病員及其家屬和醫療單位對醫療事故或事件的確認和處理有爭議時,可提請當地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進行鑑定,由衞生行政部門處理。”所謂“確認和處理有爭議”,是指病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