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屬於醫療詐騙犯罪行為?
一、什麼屬於醫療詐騙犯罪行為?
醫療欺詐是醫療服務過程中有欺詐行為,使得患者的人身及財產權利遭到侵犯。狹義上來看,醫療行為是指醫務人員或醫療機構應用醫學專業知識和技術從事的為特定的自然人進行健康價值創造的各種行為,實施主體一般是醫療機構的醫務人員。廣義的醫療欺詐行為則作為整體性的工作,除醫務人員的醫療行為外,還包括醫療機構的其他工作人員實施的與前者有關的管理及後勤服務等活動。
總而言之,醫療欺詐可以定義為: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提供醫療服務行為的過程中,故意採取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式,使患者產生錯誤的認識而接受其醫療服務的行為。
二、醫療欺詐的構成要件
(一)以虛構或誇大病情、過度醫療為手段;
(二)以誘使患者支付非必要醫療費用,取得財產或其他財產性利益為目的;
(三)在其醫療水平和能力範圍內明顯可以避免誤診而積極追求的;
(四)給患者生命 權、健康權造成侵害或給患者財產權益造成較大損害的。
三、醫療欺詐行為的相關法律規定
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罪,詐騙公司財務,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是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和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構成詐騙罪。
(一)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千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個人詐騙公私財物3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
(二)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0萬元以上的,屬於詐騙數額特別巨大。詐騙數額特別巨大是認定詐騙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的一個重要內容,但不是唯一情節。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應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
綜上所述,醫療詐騙犯罪行為的認定主要在於虛構或誇大病情、過度醫療的行為是否存在主觀故意,醫患存在糾紛的時候可以進行司法鑑定,造成患者的損失需要全部賠償,如果涉案金額達到欺詐罪的立案標準,則構成欺詐罪需要依法承擔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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