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醫患糾紛第三方調解機構是哪些?
縣醫患糾紛第三方調解機構是哪些?
1、人民調解
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是指雙方當事人共同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由後者主持調解達成協議。這種調解程序規範,達成的協議如果沒有法定撤銷事由,就成為合法協議,並且不收取任何費用。
衞生部等三部門發出通知,要求各地設立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免費為市民調解醫療糾紛。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受理本轄區內醫療機構與患者之間的醫療糾紛。受理範圍包括患者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就檢查、診療、護理等過程中發生的行為、造成的後果及原因、責任、賠償等問題,在認識上產生分歧而引起的糾紛。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醫療糾紛不收費。委員會由具有較強專業知識和較高調解技能、熱心調解事業的離退休醫學專家、法官、檢察官、警官,以及律師、公證員、法律工作者組成。
2、行政調解
行政調解是指衞生行政部門對於醫療糾紛的調解。就我國的情況而言,衞生行政機關在醫療糾紛調解中佔據着核心地位,《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對此作了專門規定:衞生行政機關調解的範圍是當事人之間關於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爭議;調解是可選擇的並且不具有強制力,其履行取決於當事人的意願。實踐中,衞生行政部門作為行政機關以及行業主管機關,其所具有的權威性對醫療糾紛的調解具有重要作用,許多醫療糾紛都通過調解獲得解決。
3、訴訟調解
訴訟調解也稱司法調解,是指醫療糾紛進入訴訟程序後,由法院組織進行、醫療糾紛雙方當事人自願同意的調解。
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進行調解。所謂自願,一是從程序意義上講,雙方當事人自願以調解的方式解決爭議;二是從實體意義上講,調解協議的內容必須是雙方當事人意願。這是調解不同於判決的一個重要特點。以調解的方式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糾紛,是法律賦予當事人的一種訴訟權利,人民法院有權在當事人自願的前提下主持調解,無權強迫當事人接受調解。調解協議必須是雙方當事人互諒互讓、自願協商的結果。也就是説,調解協議的內容是雙方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
醫患糾紛產生的原因:
醫患糾紛的發生原因極其複雜,總體來説,包含醫院、患者、社會三個大方面的因素。
一、醫院方面的原因
1、醫院片面追求經濟利益,使醫患雙方處於對立面。一個平常吃上兩副中藥花上十幾元錢病就能看好的病,在醫院動不動就讓患者打點滴、給患者開大處方,往往要花上幾百元才能醫好,甚至有的醫院會讓患者做CT、B超、彩超等等檢查和名目繁多的化驗,形成患者看病難、看病貴的局面,使醫患雙方自然而然處於對立的雙方。
2、醫德醫風的缺失,使醫院成為“冰冷”的代名詞。部分醫護人員忘記救死扶傷職責,服務態度惡劣,言語冷若冰霜,不顧病人感受,甚至利用職權向患者家屬吃、拿、卡、要,使患者提起醫院,不是覺得和藹可親,而是認為可憎可恨。
3、部分醫護人員責任心不強,導致發生本可避免的醫療事故。部分醫務人員違反技術規程操作,導致誤診誤療,甚至有的醫生給病人做過手術後,把紗布、手術器械留在患者的腹腔內,有的手術後卻未發現病灶處,而是誤切人體正常器官,發生了本可避免的醫療事故。
二、患者方面的原因
1、患者法律意識淡薄。有些患者根本不懂法律,認為將事情鬧大就能更快更好的解決。即使有懂法律的患者,也是“信訪不信法”,不按正常訴訟程序解決,而是採取過激行動。
2、患者的“弱勢”意識。患者認為在接受治療過程中,患者是“弱勢羣體”,一切都是醫護人員説了算,所以醫護人員必須對醫療事故負全部責任。
三、社會方面的原因
1、社會的“仇富”心態。在社會上很多人羣看來,醫院是一個靠“暴利”聚集了大量錢財的機構,現在“出了事”,就要狠狠地“放它的血”,讓醫院賠錢是再正常不過的事。
2、新聞媒體的炒作。部分媒體為達到“語不驚人死不休”目的,把醫患糾紛大肆炒作,渲染醫院的高額賠償,無意中倡導了醫患糾紛非要“鬧上一把才甘心”的思想。
3、“醫托”的推波助瀾。社會上出現了專門參與醫患糾紛的“醫托”,以家屬身份在醫院胡攪蠻纏,擾亂秩序,達到賠償後從中抽取“回報”。
綜合上面所説的,如果發生醫患糾紛是可以先進行雙方協商,如果協商不行是可以直接走正規的法律程序,醫患糾紛已成為了我們國家最注重的問題,所以,我國專門是設立了第三方的調解機構,就是為了能夠更好的處理這方面的事情,也可以讓受害者的利益更加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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