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方關於校園暴力的主要責任表現在哪些方面?
在當代社會,電視新聞裏經常報道某學校發生了校園暴力事件,校園暴力事件是一個值得重視值得反思的問題,青少年是我們應該高度重視的對象,對於校園暴力應當遏制,為此,我國法律規定了校園暴力的主要責任。那麼,接下來小編將為大家詳細的介紹一下校方關於校園暴力的主要責任表現在哪些方面以及與其相關的問題。
一、何為校園暴力?
校園暴力可分為廣義和狹義兩類。廣義的校園暴力是發生在校園內的,由教師、同學或者校外人員針對受害人身體和精神所實施的、達到一定嚴重程度的侵害行為。狹義的校園暴力是指發生在校園或主要發生在校園中,由同學或校外人員針對學生身體和精神所實施的造成某種傷害的侵害行為。
二、大學校園暴力校方責任是什麼?
關於校園傷害事件中學校的責任問題,迄今為止,有關的法律、法規對此調整的範圍性文件內容有限。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職責範圍內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使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學校、幼兒園等教育機構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
由於大學生已經是成年人,校園對其已經沒有監護義務,但是承擔保障其人身安全的義務。大學校園暴力校方責任大小要看校方是否履行對校園的有效管理和對學生打架鬥毆是否進行管控制止。如果校方疏於管理,對外來入校人員不登記,不檢查,那麼由此引發暴力事件的時候,校方要承擔一點責任。
三、校方關於校園暴力的主要責任表現在哪些方面?
在校園傷害事件中,學校未盡到職責範圍內的相關義務主要表現在:
1、學校教師或其他工作人員在負有組織、管理學生的職責期間,發現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但未進行必要的管理、告誡或者制止。
2、對於與學生人身安全直接相關的信息,學校發現或知道,但未及時告訴學生的監護人,導致學生因脱離監護人的保護而發生傷害。
3、學校有違反《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中的有關職責的其他情形的。 如果學校出現上述情況,則可以據以認為學校在主觀上存在故意,疏忽大意或者過於自信的過錯,屬於學校的責任事故,學校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適應的賠償責任。比如學生在校期間受傷,學校沒有及時採取措施,將學生送往醫院,並通知學生的法定監護人,這屬於學校沒有履行保護義務;如教師發現學生攜帶匕首等危險品進入學校等不當行為,沒有履行管理義務。在上述情況下學校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
校方承擔的責任主要是由於管理不當所產生的責任,也就是説如果校方對於校園暴力事件沒有進行妥善的管理,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如果大家對於校園暴力事件校方的責任這個問題還有什麼不懂的,小編建議大家可以在當地找一個專業的律師進行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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