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件損害責任承擔主體及歸責形態是什麼
物件損害責任承擔主體: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
1.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管理人”指依照法律規定或者行政命令對國有建築物進行經營管理的人,包括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及國有企業;依承包、租賃等法律行為而經營管理建築物的人)
2.擱置物、懸掛物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其它責任人”,若存在擱置物、懸掛物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有過錯的,先由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再向其它責任人追償。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條
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脱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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