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回行政許可程序規定包括什麼?
一、撤回行政許可程序規定包括什麼?
行政許可的撤回是指行政機關已經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並且已經頒發行政許可的情形,被許可人人取得行政許可是完全合法有效的,撤回是為了公共利益。
1、撤銷事由
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
准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
2、撤銷後果
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財產損失的,作出撤回的行政機關應當給予相應補償。
3、撤回程序
行政許可的撤回,行政機關應當作出書面決定,陳述撤回行政許可的事實依據和法律規定。
二、撤回行政許可的適用規則
撤回行政許可適用於行政機關基於公共利益的需要收回已經頒發的行政許可的情形。適用前提是相對人取得行政許可合法。適用情形包括:
(1)行政許可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廢止;
(2)行政許可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
撤回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應當作出書面決定,説明撤回行政許可的法律依據或者事實基礎。撤回行政許可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造成財產損失的,作出撤回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予以補償。
三、行政許可撤銷與撤回的區別
1、適用的情形不同。
行政許可的撤銷適用於行政機關或其工作人員、被許可人單方或雙方有過錯的
情形。行政機關或其工作人員有過錯的可以撤銷行政許可,被許可人以賄賂、欺騙等不
正當手段取得的行政許可應當撤銷。
《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第一款對行政機關或其工作人員有過錯的情形作出
了具體規定:
(1)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2)超越法定職權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3)違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許可
決定的;
(4)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准予行政許可的;
(5)依法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行政許可的撤回僅適用於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或規章修改或者廢止,
或者准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這兩種情形。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行政機關可以依法撤回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使其失效。
2、溯及力不同。
撤回的行政許可本身是合法的,行政許可自撤回時起失效,不具有溯及力。撤
銷的行政許可本身是不合法的,所以被撤銷的行政許可從一開始就沒有法律效力,具有
溯及力。
3、產生的後果不同。
無論是撤銷還是撤回行政許可,都有可能對被許可人的既得利益造成影響。
被許可人以賄賂、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的行政許可因其本身有過錯而不受保
護。
在實踐中,如果行政許可的申請人在申請行政許可之後,因為各種原因,經營活動中出現了某些狀況導致行政機關作出一定的行政處理行為,比如撤回行政許可。對於行政許可來説,行政許可如果撤銷的話,會產生一系列的問題,因為行政許可撤銷往往導致行政許可是不能夠繼續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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