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出行政許可範圍經營會如何處罰?
一、超出行政許可範圍經營會如何處罰?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超出經營範圍從事經營活動的,是屬於超越行政許可範圍進行活動的情形,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按非法經營罪處罰。
被許可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塗改、倒賣、出租、出借行政許可證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行政許可的;
(二)超越行政許可範圍進行活動的;
(三)向負責監督檢查的行政機關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的真實材料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非法經營罪】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二、設定行政許可的範圍有哪些?
1、與國家安全有關的事項。如外貿法規定,為維護國家安全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國家可以限制進口或者出口貨物、技術。
2、經濟宏觀調控的事項。經濟宏觀調控方面的許可事項主要有:投資立項、產業佈局、進出口管制等。
3、生態環境保護的事項。我國的環境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噪聲污染防治法、海洋環境保護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等都規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環境保護工程設施,均須經批准或者驗收。
4、直接關係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事項。如易燃性、爆.炸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等危險品的生產、儲存、運輸、使用、銷售,以及其他直接關係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產品、物品的生產、經營等活動,都要經過批准。
綜合上面所説的,行政許可是屬於行政機關所實施的行為,一般只有在規定的範圍內才可以實施,如果超出了行政許可範圍,那麼當事人是需要承擔起相應的行政處罰,對於處罰的標準就會按違法的情節來進行判定,嚴重者是可以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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