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申請化粧品行政許可時提供虛假資料怎麼處理
行政許可2.87W
律師解析:在申請化粧品行政許可時提供虛假資料或者採取其他欺騙手段的,不予行政許可,已經取得行政許可的,由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部門撤銷行政許可,5年內不受理其提出的化粧品相關許可申請,沒收違法所得和已經生產、進口的化粧品;
已經生產、進口的化粧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並處5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
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15倍以上30倍以下罰款;
對違法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其上一年度從本單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終身禁止其從事化粧品生產經營活動。
偽造、變造、出租、出借或者轉讓化粧品許可證件的,由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或者原發證部門予以收繳或者吊銷,沒收違法所得;
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違法所得1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10倍以上20倍以下罰款;
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理;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注意:
《化粧品監督管理條例》已經2020年1月3日第7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法律依據:《化粧品監督管理條例》規定在申請化粧品行政許可時提供虛假資料或者採取其他欺騙手段的,不予行政許可,已經取得行政許可的,由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部門撤銷行政許可,5年內不受理其提出的化粧品相關許可申請,沒收違法所得和已經生產、進口的化粧品;
已經生產、進口的化粧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並處5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
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15倍以上30倍以下罰款;
對違法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其上一年度從本單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終身禁止其從事化粧品生產經營活動。
偽造、變造、出租、出借或者轉讓化粧品許可證件的,由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或者原發證部門予以收繳或者吊銷,沒收違法所得;
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違法所得1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10倍以上20倍以下罰款;
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已經生產、進口的化粧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並處5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
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15倍以上30倍以下罰款;
對違法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其上一年度從本單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終身禁止其從事化粧品生產經營活動。
偽造、變造、出租、出借或者轉讓化粧品許可證件的,由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或者原發證部門予以收繳或者吊銷,沒收違法所得;
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違法所得1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10倍以上20倍以下罰款;
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理;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注意:
《化粧品監督管理條例》已經2020年1月3日第7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法律依據:《化粧品監督管理條例》規定在申請化粧品行政許可時提供虛假資料或者採取其他欺騙手段的,不予行政許可,已經取得行政許可的,由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部門撤銷行政許可,5年內不受理其提出的化粧品相關許可申請,沒收違法所得和已經生產、進口的化粧品;
已經生產、進口的化粧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並處5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
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15倍以上30倍以下罰款;
對違法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其上一年度從本單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終身禁止其從事化粧品生產經營活動。
偽造、變造、出租、出借或者轉讓化粧品許可證件的,由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或者原發證部門予以收繳或者吊銷,沒收違法所得;
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違法所得1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10倍以上20倍以下罰款;
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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