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網賭有什麼證據才會抓
一、組織網賭有什麼證據才會抓
認定賭博網站代理型開設賭場罪的證據相對類型化,基本包括:上下線之間言詞證據的對榫、遠程勘驗、現場勘驗、電腦硬盤的數據恢復司法鑑定、通話記錄及短信記錄、銀行轉賬明細等,重點介紹認定該類犯罪較特殊的三類證據。
1、遠程勘驗,偵查人員通過技術手段截獲賭博網站的代理賬號及登錄密碼,並獲取使用該賬號的IP地址,後在見證人的見證下使用該賬號登錄,查看其下線代理、參賭會員的數量和名稱,並通過選取起始日期生成綜合報表,顯示在選定時段內接受投注金額、代理佔成比例、代理佣金比例及數額等情況。製作遠程勘驗記錄並刻錄光盤。
2、現場勘驗,偵查人員在扣押涉案電腦時,當場開機利用專業的分析軟件,查看該電腦的與涉案相關的存儲情況、瀏覽網頁的歷史記錄等,製作現場勘驗記錄並刻錄光盤。
3、電腦硬盤司法鑑定,由專業的司法鑑定機構對扣押的涉案電腦硬盤予以鑑定,對其中存儲的涉案信息予以提取,對通過該電腦打開過的部分賭博網站頁面予以恢復。需要説明的是,無論電腦硬盤的恢復鑑定或手機短信等內容的提取、恢復鑑定,相當依賴於鑑定設備與軟件,其提取或恢復的內容有一定的隨機性,甚至更換鑑定機構所得結論並不一致。
二、組織網賭法律規定
參與網賭根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03條: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開設賭場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70條 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的,或者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實行勞動教養:
(一)參與賭博,個人參賭的財物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因賭博被公安機關處理後又繼續賭博的;
(三)多次為賭博提供場所、賭資、賭具、交通通訊工具的;
(四)多次為賭博放哨、通風報信、護場的;
(五)教唆、誘騙、脅迫他人賭博的;
(六)在道路、車站、碼頭、公園、客車、客輪等公共場所設賭的。
第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單處或者並處三千元以下罰款:
(一)參與賭博,個人參賭的財物在五千元以下的;
(二)為賭博提供場所、賭資、賭具、交通通訊工具的;
(三)為賭博放哨、通風報信、護場的。
第六條 明知他人用於賭博而提供的貸款或者在賭博中產生的債務,不受法律保護。
第七條 拒絕、阻礙公安人員查處賭博,包庇賭博違法分子,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根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03條規定。參與賭博或為賭博提供條件的,要處5日以下拘留。如情節特別嚴重者,不僅要拘留10日以上15日以下,還需要交3000元以下罰款。不僅個人參賭需要受到懲罰,為賭場通風報信也要受到處罰,明知他人賭博還依舊借款給他人所產生的債務也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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