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關於執行行政訴訟法解釋的執行條件是什麼
一、法院關於執行行政訴訟法解釋的執行條件是什麼
(一)具體行政行為依法可以由人民法院執行;
(二)具體行政行為已經生效並具有可執行內容;
(三)申請人是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
(四)被申請人是該具體行政行為所確定的義務人;
(五)被申請人在具體行政行為確定的期限內或者行政機關另行指定的期限內未履行義務;
(六)申請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申請;
(七)被申請執行的行政案件屬於受理申請執行的人民法院管轄。
人民法院對符合條件的申請,應當立案受理,並通知申請人;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應當裁定不予受理。
二、行政強制執行的主體包括哪些
一種是由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的授權對行政相對方直接採取強制執行措施。這類機關節主要有:公安、税務、海關、工商行政管理、物價、審計、外匯管理等行政機關。另一種由行政機關向人民法院提出強制執行申請,由人民法院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有關內容的規定
第五十六條人民法院在審理行政案件中,認為行政機關的主管人員、直接責任人員違反政紀的,應當將有關材料移送該行政機關或者其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人事機關;認為有犯罪行為的,應當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檢察機關。
第五十七條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第一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准,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第五十八條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逾期不提起上訴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發生法律效力。
因此符合法院執行行政訴訟法的執行條件的情況下,那麼法院就會依法來處理,如果符合對應的情況,那麼就不會受理。在實際生活中,當然這種情況也是時有發生,所以如果想避免這樣的情況那麼就是自己要清楚哪些行為是犯法的,一旦犯法了就不能抱有僥倖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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