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執法的分類有哪些?
當一個國家進行法制建設的時候,就離不開司法,執法,立法等一些關鍵詞了。我國也是有不同的機關來負責這三項內容,執法也會有相應的執法機關,但是即使是在行政機關也會有行政執法的概念出現,所以行政執法的分類都是有哪些內容呢?
行政執法的分類有哪些
(一)羈束裁量的行政執法與自由裁量的行政執法這是依行政執法受到法律規範拘束程度的不同,對行政執法行為進行的分類。嚴格按照法律、法規明確而具體的規定執行的,稱為羈束裁量的行政執法行為;法律、法規雖有規定,但在其範圍、方式、種類、數量等方面又允許有一定的選擇餘地或一定的選擇幅度的,稱為自由裁量的行政執法行為。區分羈束裁量和自由裁量的意義,在於區分行政執法行為的違法與不當。即是説,當事人對屬於羈束裁量的行為不服屬行政執法是否違法的問題,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對自由裁量的行為不服,則屬於行政執法是否“適當”(或是否顯失公正)的問題,除行政處罰外,一般不屬於行政訴訟解決的問題。
(二)依職權和依申請的行政執法行為這是依行政機關是否可以主動採取執法行為所作的分類。依職權的行政執法行為是指行政機關可以不依相對一方申請,依照法定職權主動進行的行政執法行為。如税務機關收税的行為;依申請的行政執法行為是指行政機關只有在相對一方提出申請之後才能實施的行政執法行為。如頒發駕駛執照、進行結婚登記等行為。區分依職權和依申請行為的意義則在於,不依法定職權主動執法將構成行政失職;而對依申請的執法行為,只要當事人不提出申請,行政機關並無責任,只有在當事人提出申請,行政機關不予答覆,才構成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的責任。
(三)需受領與不需受領的行政執法行為這是以行政執法行為是否需相對方受領為標準所作的分類。需受領的行政執法行為,是指必須經相對一方受領方能生效。受領是指相對一方確實得知行政機關採取某一影響其權利義務的行政執法行為。受領不等於通知,也不等於取得相對一方的同意。不需受領的行政執法行為,是指無須相對一方受領,只要行政機關作出決定,予以公告就能生效的行政執法行為。對需受領的行政執法行為,行政機關如果未按法定程序使相對一方受領,將是無效的行為。
(四)單方性的與雙方性的行政執法行為這是以行政執法行為是行政機關單方意思表示或行政機關需徵得相對一方同意的雙方意思表示為標準所作的分類。行政執法一般都是以行政機關的單方意思表示即可成立。但在某些特殊情況下,有些必須取得相對一方的同意,即形成行政機關與行政相對人雙方之間的“合意”,這就是行政合同,或稱為合意(合同)性的行政執法行為。
這些就是行政執法的分類了。進行行政執法也是為了能夠更好地進行行政管理,進行執政。我國的政府是為人民服務和對人民負責的政府,所以政府在進行行政執法以後,也是為了能夠更好地來為人民服務。我國也在建設高效便民的政府,建設廉潔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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