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行政許可實施主體?
什麼是行政許可實施主體?
行政許可主體是行政許可行為的實施者,它的設置狀況不僅直接關係到行政許可的實施效力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而且也關係到行政許可活動的效率。具體來説,行政許可主體,即實施行政許可機關或者組織,是指基於相對人的申請,對相對人的申請進行審查從而決定是否准許或者認可相對人所申請的活動或資格的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它是行政主體概念在行政許可活動領域中的具體表現形式。
行政許可的實施主體主要有三種:
1.法定的行政機關。行政許可一般由具有行政許可權的行政機關在其法定職權範圍內實施。
2.被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在法定授權範圍內,以自己的名義實施行政許可。
被授權實施行政許可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應當具備下列條件:第一,該組織必須是依法成立的;第二,被授權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應當與該組織管理公共事務的職能相關聯;第三,該組織應當具有熟悉與被授權實施的行政許可有關的法律、法規和專業的正式工作人員;第四,該組織應當具備實施被授權實施的行政許可所必需的技術、裝備條件等;第五,該組織能對實施被授權實施的行政許可引起的法律後果獨立地承擔責任。
3.被委託的行政機關。行政機關在其法定職權範圍內,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可以委託其他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受委託行政機關在委託範圍內,以委託行政機關的名義實施行政許可。
委託實施行政許可必須遵循以下規則:
(1)委託主體只能在其法定職權範圍內委託實施行政許可;
(2)委託實施行政許可的依據是法律、法規和規章;
(3)委託機關應當對被委託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行為負責監督,並對被委託機關的行政許可行為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4)被委託實施行政許可的行政機關不得將行政許可實施權再轉委託給其他組織或者個人;
(5)委託行政機關應當將被委託行政機關和被委託實施行政許可的內容予以公告。
綜合上面所説的,我國對於行政實施的主體是有嚴格規定的,是必須要符合法律的規定而且必須要在職權的範圍之類才可以施行,因此在實施這項權力的時候一定要遵守法律的規定,不能有任何徇私枉法,只有用公正才能夠服眾,才能更好的處理任何一件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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