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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保全有效期多長

民事訴訟保全有效期多長

一、民事訴訟保全有效期多長

民事訴訟保全有效期需要根據具體情況分析,對銀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四百八十五條 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年。

申請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續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職權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

二、依法解除財產保全的情形有哪些

(一)採取訴前財產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

(二)仲裁機構不予受理仲裁申請、准許撤回仲裁申請或者按撤回仲裁申請處理的;

(三)仲裁申請或者請求被仲裁裁決駁回的;

(四)其他人民法院對起訴不予受理、准許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

(五)起訴或者訴訟請求被其他人民法院生效裁判駁回的;

(六)申請保全人應當申請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三、民事訴訟申請財產保全的條件有哪些

1、必須是情況緊急,不採取財產保全將會使申請人的合法財產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

2、必須由利害關係人向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法院不依職權主動採取財產保全措施;

3、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否則法院將駁回申請。

4、案件必須有給付內容,屬給付之訴;

在民事訴訟中,法院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實際上就是對被保全人的財產採取相關的強制措施,在我國,對被執行人財產採取保全措施的期限是受限制的,特別要注意,如果在訴訟前就採取了保全措施,申請人一定要在30天之內提起民事訴訟或者申請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