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決定變更條件有什麼?
一、行政處罰決定變更條件有什麼?
如果行政處罰決定有錯誤的,行政機構可以撤銷該處罰決定,並且重新作出處罰決定。行政處罰決定作出後,不是任何單位和個人經過法定程序都可以變更行政處罰決定,能夠對行政處罰決定提出異議的只有行政處罰決定的相對人和其他利害關係人。
行政處罰決定作出後,案件當事人如果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根據司法解釋,其他利害關係人,也可以提起行政複議、行政訴訟,並不是“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可以提起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的。
只有有權提起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的單位和個人才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變更行政處罰決定,也就是説,並不是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變更行政處罰決定的。
二、實施行政處罰的主體有什麼?
實施行政處罰的主體主要是:
1、公安機構消防機構辦理消防行政處罰案件,執行消防行政處罰的主體案件經辦人必須是取得崗位資格的消防監督員,嚴禁不具備執法主體資格的其他人員辦理消防行政處罰案件。
2、實施行政處罰的主體有以下三類:
(1)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構,行政機構具有行政處罰權必須由法律、法規、規章明確規定,必須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實施;
(2)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有權按授權的範圍實施行政行為併成為適格被告。但被授權的組織必須具有管理公共事務的職能;
(3)行政機構委託的組織受委託的組織必須具備以下條件:是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務的事業組織;具有熟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和業務的正式工作人員;具備必要的技術檢查或技術鑑定的條件。
行政處罰的決定存在錯誤可以變更,實施行政處罰的主體可以是由行政處罰權的國家行政機構,也可以是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還可以是行政機構委託的組織。對於行政機構委託的組織,要具備幾個法定條件,否則不具備相應的行政處罰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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