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公告期
在法院對民事訴訟案件進行判決的時候,需要把判決結果告訴當事人,也就是判決文書的送達。對於這種判決文書,也就是判決公告的送達是有時間限制的,法院必須在一定的時間內把判決公告送到當事人的手上,或者是以其他的方式告知當事人。如果在一定的期限內,當事人沒有得到法院的訴訟公告的話,這就是法院的失職,當事人也就不知道自己的案件到底判決結果是什麼樣子的。
那麼當法院進行判決之後,把判決結果告訴當事人的時間應當視為多久,以及要用什麼樣的方式告訴當事人呢?接下來,小編就來給大家介紹一下關於民事訴訟案件中,關於公告的送達期限的規定。
一、在討論送達期限之前,我們先來認識一下什麼叫做公告。
法院的訴訟公告,顧名思義就是在對訴訟結果作出判決之後,要給出一個書面的結果來讓當事人知道。但是當事人由於一些原因沒有辦法領取公告或者是沒有辦法被送達的話,公告就可以以刊登在報紙或者是廣播電視的形式為公眾所熟知,以此來讓當事人也能夠知道判決結果。
所以我們可以看到,公告送達的這種方式是在其他的送達方式沒有辦法履行或者是很難執行的情況下才可以使用的,所以什麼樣的方式才是正常的送達方式?
二、訴訟結果做出了之後,最簡單也是最直接的方法就是把公告文書直接送到當事人的手裏,這種方法叫做直接送達。
送到當事人手裏之後當事人進行簽收,這就表明整個文書已經送達完畢。除了直接送把這種最簡單的送達方式之外,我們通常還會採取留置送達,也就是沒有辦法交給訴訟人的話,就把文書放到訴訟人的家裏。送到家裏之後也可以證明訴訟當事人已經收到了法院的文書。
除了這兩種最常見的送達方式之外,還可以採取郵局郵寄或者電子郵件的方法,或者是委託他人轉交送達等等,這些方法是最普通最常見的送達方式。如果出現了一些原因導致這些方式都沒有辦法送達的話,就要採取公告送達的方法。
三、公告送達就是法院將自己的判決文書張貼在報紙或者是登在廣播電視媒體上,讓公眾都能夠知道這個結果。
在公告了六十天之後,就可以取消公告。60天之內視為當事人已經知道了這個結果。
如果在60天之後,當事人有異議,説自己沒有收到判決公告而拒絕簽署的話,法院是可以認為當事人已經收到並且備註的。
需要注意的是,這種公告送達必須是在之前的各種方法都沒有辦法送大的情況下才能夠採用的,不可以直接採取公告送達的方式,因為公告60天當事人實際上是不一定能夠看到公告,這隻能是一種兜底的告訴方式。
當然,對於當事人來講,如果自己沒有辦法收到法院的正常途徑的訴訟公告的話,一定要留意廣播電視媒體或者是報紙,雜誌等等。留意自己的訴訟公告有沒有登在媒體上面,公告期為60天。這個時間是足夠的,不要錯過自己的重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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