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不作為亂作為有哪些主要表現形式?
一、行政不作為亂作為有哪些主要表現形式?
1、在依申請的行政案件中,對行政相對人的申請不予受理或受理不予答覆。如高谷鎮大青村四組訴彭水縣國土局不處理土地糾紛一案。
2、在依職權的行政案件中,對受害人請求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申請或行政主體自己發現的需要立即實施救助義務的情形視而不見,置若罔聞,拖延履行行政義務。
3、在接到行政相對人的許可申請,求助申請或依職權發現相對人需要立即實施救助義務的情形後,藉故擺脱,無正當理由在法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內拖延履行行政義務。
4、不履行行政合同中約定的行政義務,如張丹等五人訴彭水縣人事局、縣計生委不履行人事行政合同一案。
5、不履行基於行政主體的自身行為所派生的行政義務,如行政主體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被確認違法後,賠償請求人向行政主體請法語行政賠償,行政主體不予答覆的行為。
二、行政不作為的涵義
1、行政不作為的不作為主體既可以是行政主體,也可以是該行政主體的行政公務人員,還可以是不屬於該行政主體的行政公務人員,如行政委託過程中的行政不作為。
2、行政不作為的不作為主體必須是對行政義務的不履行。
3、行政不作為行為主體在一定範圍內有合法的職責權限。
4、行政不作為必須是在法定其合理期限內未作出的行為。
5、行政不作為必須是應為,也可能為的情況下不為。
6、行政不作為是實質不為的違法行為。
7、行政不作為所界定的價值取向最終着眼於依法行政的要求。
行政不作為的成立條件
行政不作為的成立是否需要由相對方的請求為條件,也就是説,是否只有在相對方請求,而行政主體不履行法定 義務時,才構成行政不作為;當行政相對方未請求時,行政主體的不作為可否視為行政不作為。從理論上説,行政主體的職責既然是法定的,行政主體就應嚴格依法履行,而不應以相對方是否申請為條件;然而在實踐中,行政主體職責的履行往往指向特定相對方權益的保護,存在着相對方未請求行政主體也知悉的可能,此時,相對方是否提出申請,不影響行政主體對相對方法定義務的履行。如當某公民遭受歹徒搶劫時被治安民警看見,此時,即使該公民未向該民警申請保護,該民警也應當履行保護職責。但在絕大多數情況下,相對方不申請,行政主體不可能知悉,也就不可能履行法定職責。此時,相對方是否申請決定了行政不作為的成立。因此,不能在原則意義上將相對方的申請一般地作為行政不作為成立的必要條件,但也不能完全否定,應該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日常生活當中經常可以看到行政機關對於老百姓的一些具體的請求不予回覆,有些情況之下是可以的,但是如果是法律所規定的必須要履行的義務範圍之內的情況不予答覆的話,是會涉及到相關的違法懲罰的,比如説行政不作為亂作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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