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金額申請強制執行時效是多久?
一、行政處罰金額申請強制執行時效是多久?
申請人是公民的,申請執行生效的行政判決,行政裁定書,行政賠償判決書和行政賠償調解書的期限為1年,申請人是行政機關,法人或其它組織的為180日.
申請執行的期限從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期間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沒有規定履行期限的,從該法律文書送達當事人之日起計算.
逾期申請的,除有正當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法律依據:
《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二)根據法律規定,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或者將凍結的存款劃撥抵繳罰款;
(三)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十八條規定: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其具體行政行為,應當自被執行人的法定起訴期限之日起180日內提出。逾期申請的,除有正當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法院受理強制執行申請後,應在10日內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要求被執行人在執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內履行裁決書上確定的義務,如果被執行人超過執行通知上指定的時間仍然不履行,法院就開始強制執行措施。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六條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在這裏需要説明的是,如果當事人在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前,有逃避執行,例如隱藏、轉移、買賣、毀損標的物、財產等的行為,有可能導致今後行政處罰難以執行的情況,那麼行政機關可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十二條的規定:“行政機關或者具體行政行為確定的權利人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前,有充分理由認為被執行人可能逃避執行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採取財產保全措施。後者申請強制執行的,應當提供相應的財產擔保”,而向人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從而切實保障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
當企業和公民做出違反行政法規的行為後,行政機關也是會對其進行處罰的,一般會通過收納罰金以及其他行政處罰方式來實現的,如果説被執行人有執行能力但是拒不履行的情況下,行政機關也是可以對其強制執行,如果行政機關沒有執法權也是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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