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執行拘留不服可以行政訴訟嗎?
一、被執行拘留不服可以行政訴訟嗎?
被執行拘留不服可以行政訴訟,法律中規定對於具體行政行為不符的情況之下,可以提出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
(一)書面申請的,請按下列格式書寫:
1、文書名稱(行政複議申請書)
2、申請人(是公民的,寫明姓名、住址、聯繫電話;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寫明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姓名、聯繫電話,代理人姓名、單位、電話)
3、被申請人(寫明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職務)
4、行政複議請求
5、事實和理由
6、行政複議機關名稱(如向市政府申請,可寫“此致北京市人民政府”)
7、申請人(簽名或蓋章)
8、申請日期(年、月、日)
(二)口頭申請的,由行政複議接待工作人員當場用“口頭申請記錄”紙記錄:
1、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和聯繫途徑
2、複議請求
3、主要事實和理由
4、被複議機關
5、具體行政行為發生的時間
記錄完畢,申請人認為記錄無誤,簽上自己的名字。
二、申請行政複議的申請人要具備哪些條件
申請人應當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1、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益,當然這裏只是申請人自己“認為”就可以,事實上這種“認為”可能有對有錯,但不影響其申請行政複議的權利。
2、依法向複議機關提出複議申請。
3、通常情況下提出複議申請的公民應當是受到行政行為侵犯的公民本人,但有兩種情況,受到行政行為侵犯的公民本人不能親自提出複議申請時,也可以由其他特定的公民代為申請。第一種是該公民是無行為能力人或者是限制行為能力人,不能自己申請行政複議,必須由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第二種是有權申請行政複議的公民死亡,其近親屬申請複議,由於該公民已經死亡,其近親屬就是申請人。
4、對於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來説,申請行政複議的多是法定代表人,當然也可以委託代理人提出複議申請。
這裏要對幾種特殊情況下的複議申請的問題再作一點介紹,行政複議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有權申請行政複議的公民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申請行政複議。有權申請行政複議的公民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為申請行政複議。有權申請行政複議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的,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申請行政複議。”這一規定大致包括三個層次的內容:
第一層內容是規定了有權申請行政複議的公民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申請行政複議;這裏主要解決的是複議申請人資格的繼承問題,也就是説,有權申請行政複議的公民由於死亡而無能力再進行復議申請,其合法權益是否還給予保障,依照本法的規定該公民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兄弟姐妹等有權以自己的名義申請行政複議,從而維護有權申請複議公民和本人的合法權益,由於法律賦予了近親屬這種複議申請的繼承權,在這裏近親屬申請複議其地位應當等同於申請人,而不是法定代理人。
第二層內容是規定了有權申請行政複議的公民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為申請行政複議;這裏主要解決的是有權申請行政複議的公民行為能力欠缺,如何申請行政複議問題。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不滿十週歲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行為能力人;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病人,是限制行為能力人;依照本法的規定,這兩種人申請行政複議,要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無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是其監護人,主要包括:未成年人的父母,精神病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以及其他近親屬等。作為有權申請行政複議公民的法定代理人,在提出複議申請和參與複議過程中,有權依法行使代理權,同時承擔相應的代理義務,在這裏,有權申請行政複議的公民雖是無行為能力人或者是限制行為能力人,其行為能力欠缺,但仍具有權利能力,在複議過程中,該公民仍然是複議申請人。
針對行政機關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都是可以提出行政複議或者是行政訴訟的請求的,當然了,有一些是屬於行政複議前置類型的案件,同時還需要提醒注意的就是並不是認為拘留都是可以提出行政訴訟的請求的,要有一些是屬於刑事拘留就不能夠提出行政訴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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