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訴訟中當事人陳述與申辯有哪些實現途徑
在行政訴訟中,當事人陳述和申辯權的實現是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的重要渠道。因此,當事人應該對陳述權和申辯權有個基本的理解,還應當清楚在行政訴訟中實現自己陳述和申辯權的方式和途徑。那麼,陳述權和申辯權是一個什麼樣的權力呢?有哪些實現的途徑呢?本站為您解答。
一、陳述權和申辯權的法律性質
陳述權就是有權陳述自己的觀點和主張。在行政許可的申請過程中,它是指申請人有權説明取得許可的理由、依據和事實;與申請的行政許可有利害關係的第三人有權説明不應當批准申請人的許可申請的理由、依據和事實。在對被許可人的處罰過程中,陳述權是指當事人對行政機關給予行政處罰所認定的事實及適用法律是否準確、適當,陳述自己對事實的認定以及主觀的看法、意見,同時也可以提出自己的主張、要求。
申辯權是申述理由、加以辯解的權利。它在行政許可的申請過程中,是指當事人有權對行政機關及第三人提出的不利於申請人獲得批准的理由、事實和問題等進行解釋、説明、澄清和辯解。在對被許可人的處罰過程中,申辯權是指當事人對行政機關的指控、證據,提出不同的意見和質問,以正當手段駁斥行政機關的指控以及駁斥行政機關提出的不利證據的權利。
陳述權和申辯權是相對人的一項法定權利,行政機關應當予以保障和正確對待。在實踐中,行政機關的一些工作人員自恃享有審批權和處罰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都要找自己辦事,高人一等。在審批和處罰過程中,不能正確對待申請人或被處罰者的陳述權和申辯權。將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看做是“態度不好”、“蠻橫無理”、“狡辯”等,因而不批准當事人的申請或者給予加重處罰。這種做法與依法行政的原則是背道而馳的。
二、陳述權和申辯權的實現途徑
根據法律的規定,當事人行使陳述權和申辯權的形式主要是兩種:一是聽證。在行政許可的申請過程中,根據啟動聽證的原因,聽證可以分為兩種:一種是行政機關主動聽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實施行政許可應當聽證的事項,或者行政機關認為需要聽證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許可事項,行政機關應當向社會公告,並舉行聽證。另一種是被動聽證。行政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第三人之間重大利益關係的,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前,應當告知申請人、利害關係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申請人、利害關係人在被告知聽證權利之日起5日內提出聽證申請的,行政機關應當在20日內組織聽證。在對被許可人的處罰過程中,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聽證給予相對人一個正式陳述意見、説明情況、當面質證的機會,對維護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具有重要作用。
當事人行使陳述權和申辯權的另一種形式是直接向辦理行政許可或者實施行政處罰的人員進行陳述、解釋和辯駁,雙方面對面地進行,不需要通過正式的形式。這種形式靈活、便捷,有利於當事人和行政執法人員及時進行溝通、交換意見,有利於行政執法人員作出正確的判斷。對於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行政執法人員應當認真聽取,對其提出的事實、證據和理由要仔細研究。對正確的要予以考慮、採納,對錯誤的要予以指出、駁回。
以上只是對行政訴訟中陳述和申辯權的一個大體介紹,有關於陳述和申辯的時效等問題也是當事人應當注意的地方,建議您找律師為您提供一個專業的指導,在庭審中恰當的進行陳述和申辯,我們本站的律師隨時為您提供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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