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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罰代管違反什麼法規?

以罰代管違反什麼法規?
律師解析:以罰代管違反了行政法規定。剷除以罰代管,一靠理念轉變。簡政放權、建設服務型政府,對相關部門改變以往的圖章依賴,更多為監管好、服務好市場主體效力提出了新的要求,執法者必須切實轉變理念,對自身的職責定位有清晰的認知。二靠制度建設。切實遏制執法者的罰款衝動,還必須靠具體的制度約束,比如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斬斷罰金多少與部門收益的關聯,保障執法部門必要經費,禁止向執法者下達或者變相下達罰款指標等等。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採納。
行政機關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違法事實確鑿並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五十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履行行政處罰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