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中的調查取證有規定嗎
行政處罰中的調查取證有規定嗎
各程序都有取證規定。
(一)簡易程序中的取證規定:
簡易程序適用於案件事實清楚,處罰較輕的行政處罰。執法人員應當當場製作筆錄,如證據不足、當事人對證據提出疑問的,則需轉入一般程序。
(二)一般程序中的取證規定:
調查取證是行政處罰一般程序中的第一步驟。《行政處罰法》第36條和第37條作出了規定,行政主體發現行政相對人有依法給予行政處罰行為的,必須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必要時,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進行檢查。行政機關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並協助調查或者檢查,不得阻撓。詢問或者檢查應當製作筆錄。行政機關在收集證據時,可以採取抽樣取證的方法。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記保存,並應當在7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在此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燬證據或者轉移證據。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有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陳述、申辯中當事人可以對證據提出自己的疑問。
(三)聽證程序中的證據要求:
凡在聽證程序中出示的證據材料,當事人陳述、辯論等過程和情況都應制作筆錄,筆錄核對無誤後交當事人及其他參加人簽名或蓋章。在聽證程序中應注意出示所有已獲取的證據,並告訴當事人享有質證的權利,同時在聽證筆錄中載明。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六條 除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可以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外,行政機關發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的,必須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必要時,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進行檢查。
第三十七條 行政機關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並協助調查或者檢查,不得阻撓。詢問或者檢查應當製作筆錄。
行政機關在收集證據時,可以採取抽樣取證的方法;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記保存,並應當在七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在此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燬或者轉移證據。
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與普通的民事相關的法律法規不同,我國對於行政法律法規方便的規定非常嚴格。除了上面所提到的行政處罰需要按照一定的規定執行,行政活動中的很多其他行為,包括行政複議等等,都有規定。這樣才能更好的成為一個優秀的服務政府。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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