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被行政拘留可以會見嗎
現在有一部分比較深層次的社會矛盾日益顯現,這對於治安穩定工作是帶來了極大的挑戰的,在治安管理工作當中比較常見的一種處罰措施就是屬於行政拘留,但同時因為基層羣眾法制觀念的淡薄,很多人對於行政拘留期間的會見都是特別疑惑的,其實在行政拘留期間,包括律師和家屬都是可以合法的會見被行政拘留的當事人的。
一、在我國被行政拘留可以會見嗎?
行政拘留屬於行政處罰,已經作出並執行的,家屬可以憑藉合法身份證明去進行探視,不需要提前申請。不是家屬和朋友的憑藉有效的身份證明也可以探視。根據《拘留所條例》第二十六條 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間的會見權利。 被拘留人應當遵守拘留所的會見管理規定。 會見被拘留人應當持有效身份證件按照規定的時間在拘留所的會見區進行。
被拘留人委託的律師會見被拘留人還應當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二、行政拘留具有下列特點:
(1)行政拘留是一種嚴厲的行政處罰形式,只有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才享有拘留裁決權,期限限制在1日以上15日以內。
(2)行政拘留不同於刑事拘留。前者是依照行政法律規範對違反治安管理法規的人採取的懲戒措施;後者是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而採取的臨時剝奪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的刑事強制措施。
(3)行政拘留不同於司法拘留。後者是人民法院依照訴訟法的規定對妨害民事、行政訴訟程序的人所實施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
(4)行政拘留不同於行政扣留。行政扣留是行政機關採取的臨時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
(5)行政拘留與拘役不同。拘役是由人民法院對觸犯刑法的人判處的一種刑罰。
三、行政拘留的條件是什麼?
行政拘留 是指法定的行政機關(專指公安機關)依法對違反行政法律規範的人,在短期內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種行政處罰。行政拘留是最嚴厲的一種行政處罰,通常適用於嚴重違反治安管理但不構成犯罪,而警告、罰款處罰不足以懲戒的情況。因此法律對它的設定及實施條件和程序均有嚴格的規定。行政拘留裁決權屬於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期限一般為10日以內,較重的不超過15日;行政拘留決定宣告後,在申請複議和行政訴訟期間,被處罰的人及其親屬找到保證人或者按規定交納保證金的,可申請行政主體暫緩執行行政拘留。行政拘留不同於刑事拘留和司法拘留。
但是會見行政拘留的當事人也是需要一定的材料證件的,實際操作中,家屬會見行政拘留的當事人可能也就是一次而已,因為行政拘留最長的時間也根本就不會超過15天的。但因為行政拘留請律師的這種狀況還很少見,除非對行政拘留的這種決定存在着很大爭議。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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