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職務侵佔罪的司法解釋是什麼
職務侵佔的這種行為,大多數情況下發生在公司的高層管理人員身上。這種行為對公司的正常經營的影響是非常惡劣的,各省市的人民檢察院在偵辦此類案件的時候,都是嚴格按照刑法當中的相關法條,依法對犯罪嫌疑人提起訴訟的。下面小編就為大家介紹一下江蘇省職務侵佔罪的司法解釋是什麼?
一、江蘇省職務侵佔罪的司法解釋是什麼?
職務侵佔罪(刑法第270條),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
二、職務侵佔罪量刑標準
[刑法條文]
第二百七十一條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一款 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故意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進行虛假理賠,騙取保險金歸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相關法律]
《公司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 董事、監事、經理利用職權收受賄賂、其他非法收入或者侵佔公司財產的,沒收違法所得,責令退還公司財產,由公司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合夥企業法》第六十八條 合夥人執行合夥企業事務中,將應當歸合夥企業的利益據為己有的,或者採取其他手段侵佔合夥企業財產的,責令將該利益和財產退還合夥企業;給合夥企業或者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職務侵佔罪立案時間是多久?
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應當迅速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立即立案。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範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七十五條: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後,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於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予以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不予立案。
對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製作不予立案通知書,並在三日以內送達控告人。
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複議。
職務侵佔罪就是指企業或者單位人員,利用自己職務上的便利,將公司的一些財產非法佔為己有並且數額較大的一種違法行為。我國刑法當中第271條規定,職務侵佔罪數額較大的話,會依法追究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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