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罪職務侵佔罪有什麼區別?
有很多人經常會吧貪污罪和職務侵佔罪兩者混淆,雖然兩者有一定的聯繫,但是本質上是有一定的區別的,但兩者都是屬於在某種程度上用違法的手段侵佔了他人財產。那麼小編來給大家簡單的普及下關於貪污罪職務侵佔罪有什麼區別這個問題。
一、貪污罪與職務侵佔罪的區別
(1)、犯罪主體不同
犯罪主體不同,這是職務侵佔罪和貪污罪最主要、最本質的區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三條和第三百八十二條的規定,我們可以看出貪污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具體包括兩類人員。一類是國家工作人員:
(1)國家機關從事公務的人員;
(2)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3)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
(4)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從事公務的人員。另一類是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
二、貪污罪與職務侵佔罪的聯繫
如前所述,職務侵佔罪與貪污罪存在密切的關係,從立法過程上看,職務侵佔罪由貪污罪分化而來。從犯罪構成上看,兩者的相同點是主觀上均由故意構成。貪污罪的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並且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侵犯了職務的廉潔性,會發生侵害公共財產的結果,並且希望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狀態。職務侵佔犯罪主觀方面是故意,並且具有非法佔有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財物的目的,即行為而妄圖取得對本單位財物的佔有、處分、收益的權利。同時兩罪在客觀方面都表現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貪污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行為。貪污罪客觀上表現為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行為。在這裏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和非法佔有公共財物二者缺一不可。即在行為上都表現為盜取、騙取、侵吞或其他非法手段佔有公共財物的行為。
很簡單的看出來,兩者到的主觀上都是在故意犯罪,也就是“知法犯法”,但是職務侵佔罪的犯罪金額的標準比貪污罪更加大一點,而且貪污罪即使沒有達到犯罪標準金額,情節嚴重也是最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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