濫用職權和竟玩忽職守的區別是什麼?
一、濫用職權和竟玩忽職守的區別是什麼?
兩者有嚴格的區別:
(一)客觀行為特徵不同。工作失誤,行為人是認真履行自己的職責義務;而玩忽職守罪則表現為行為人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自己的職責義務。
(二)主體不同,玩忽職守罪的犯罪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普通人員無法成為該罪的共犯。
(三)導致發生危害結果的原因不同。
1、工作失誤的原因很多:例如工作人員身體原因導致判斷力、執行力下降,規章制度不完善,銜接不順暢,業務上具體政策界限不清,管理上存在弊端,以及由於國家工作人員文化水平不高,業務素質較差,缺乏工作經驗,因而計劃不周,措施不當,方法不對,以致在積極工作中發生錯誤,造成公共利益、國家財產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等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在當前經濟改革,對外開放,對內搞活的實踐過程中,出現一些失誤,造成某些嚴重的損失是難免的,這主要是總結經驗教訓的問題,必須與玩忽職守罪嚴格區別開來。
2、玩忽職守罪,則是規章制度健全的情況下,違反工作紀律和規章,人浮於事,對工作極端不負責任等行為造成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3、主觀方面,明知道有規章制度,但是疏忽大意、或者是由於業務能力較低,認為自己的行為沒有錯誤,對於發生社會危害性的結果,心裏面是排斥的,是由於疏忽大意、過於自信的結果造成的。
二、濫用職權與玩忽職守的界限
濫用職權是行為人意識到自己在行使權力,不該用而用,該用而不用,因而超越職權而濫用職權的行為;而玩忽職守則為行為人意識到自己是履行職責,由於各種原因而不履行職責或不認真履行職責。因此,完全的擅離職守不會理解為濫用職權。
只有在履行職責的過程中,濫用職權才會與玩忽職守發生競合,不易區分。關鍵還是要看行為人的主觀態度,即濫用職權者認識到自己是在濫用職權,明知不該用,該用而不用,因此,對危害結果則是採取放任的間接故意;而後者則意識到自己在履行職責,該履行而不履行或不認真地履行,其對危害結果,則是出於過失。
在現實生活當中,目前我們國家關於濫用職權和玩忽職守都是有一個非常明顯的間接方面的規定的,如果意識到自己的權利,是不能夠這樣不正確的使用那麼仍然進行使用,所以就是可以認定成為濫用職權,必須要對此作出一定的懲罰。
-
法律規定玩忽職守立案需要多久
一、法律規定玩忽職守立案需要多久?檢察院立案時間法律暫無明確的規定,立案偵查嚴格來説沒有時限,一般所説的偵查時限是指的對犯罪嫌疑人的強制措施時限。玩忽職守罪的立案標準: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或者重傷2人、輕傷4人以上,或者重傷1人、輕傷7人以...
-
挪用公司財產罪立案標準
該行為構成職務侵佔罪。職務侵佔罪的立案標準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達到六萬元以上的,予以立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
-
挪用特定款物罪的認定是怎樣的
一、挪用特定款物罪的認定是怎樣的1、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關於特定款物專門使用的財經管理制度。2、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挪用國家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情節嚴重,致使國家和人民羣眾利益遭受重大損害的行為。所謂...
-
玩忽職守給犯人減刑的條件有哪些?
一、玩忽職守給犯人減刑的條件有哪些?1、確有悔改表現如果犯人認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則視為“確有悔改表現”。2、有立功表現滿足下面的六條視為“有立功表現”:(1)阻止他人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