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被認定為職務犯罪的立功情形的有哪些?
一、不能被認定為職務犯罪立功情形的有哪些?
立功必須是犯罪分子本人實施的行為。為使犯罪分子得到從輕處理,犯罪分子的親友直接向有關機關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提供偵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線索,或者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不應當認定為犯罪分子的立功表現。
據以立功的他人罪行材料應當指明具體犯罪事實;據以立功的線索或者協助行為對於偵破案件或者抓捕犯罪嫌疑人要有實際作用。犯罪分子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時沒有指明具體犯罪事實的;揭發的犯罪事實與查實的犯罪事實不具有關聯性的;提供的線索或者協助行為對於其他案件的偵破或者其他犯罪嫌疑人的抓捕不具有實際作用的,不能認定為立功表現。
據以立功的線索、材料來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認定為立功:
(1)本人通過非法手段或者非法途徑獲取的;
(2)本人因原擔任的查禁犯罪等職務獲取的;
(3)他人違反監管規定向犯罪分子提供的;
(4)負有查禁犯罪活動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提供的。
二、職務犯罪
1、貪污罪
2、挪用公款罪
3、受賄罪
4、單位受賄罪
5、行賄罪
6、對單位行賄罪
7、介紹賄賂罪
8、單位行賄罪
9、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10、隱瞞境外存款罪
11、私分國有資產罪
12、私分罰沒財物罪。瀆職罪在我國刑法第九章中用了二十三條規定了34個罪名。包括:1、濫用職權
2、玩忽職守
3、枉法追訴裁判罪
4、私放在押人員罪
5、國家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被騙罪等。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犯罪有七個:
1、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罪
2、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搜查罪
3、刑訊逼供罪
4、暴力取證罪
5、虐待被監管人罪
6、報復陷害罪
7、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破壞選舉罪。
職務犯罪的主體是一個特殊主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等,職務犯罪包含很多罪名,其中常見的是貪污罪,刑訊逼供等罪名,這些行為都是行為人利用自己的權利,從而實施的違法犯罪行為,對於這樣的行為,應該更加嚴厲的處罰。因為這樣的主體屬於知法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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