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忽職守罪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是怎麼認定的?
一、玩忽職守罪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是怎麼認定的?
玩忽職守罪直接損失包括侵犯財產權行為造成的財產滅失或毀損;也包括違約行為造成的財產利益的喪失或耗費;還包括侵犯人身權行為造成的直接財產支出或喪失。根據多數國家的法律,對於受害人因不法行為遭受的直接損失應當依實際賠償原則賠償。
玩忽職守罪的間接損失是加害人侵害受害人所有的財物,致使受害人在一定範圍內的未來財產利益的損失。
二、玩忽職守罪的立案標準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以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2人以上,或者重傷1人、輕傷3人以上,或者輕傷5人以上的;
2、導致10人以上嚴重中毒的;
3、造成個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1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財產或者法人、其他組織財產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2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
5、雖未達到3、4兩項數額標準,但3、4兩項合計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或者合計直接經濟損失不滿20萬元,但合計間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業等單位停業、停產6個月以上,或者破產的;
7、弄虛作假,不報、緩報、謊報或者授意、指使、強令他人不報、緩報、謊報情況,導致重特大事故危害結果繼續、擴大,或者致使搶救、調查、處理工作延誤的;
8、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9、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玩忽職守行為的認定是基於實際的犯罪事實來進行認定和處理的,對於造成了嚴重的損失的,顯然是需要追究相關法律責任的,具體情況下可以由司法機關來進行調查取證,並根據相關證據來對玩忽職守罪進行證明後來判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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